一、外国离婚判决我国法院是不是认可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须由我国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承认后才在我国生效。中国公民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经审查,若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可以使用以下办法让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材料。并且该外国判决应当附有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使其具有同内国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并且按内国的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行为。承认与执行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但承认不等于执行,要执行还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确定有关判决的效力,后果是:
(2)构成“一事不再理”的根据。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就是在当事人不愿自动执行时,根据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但有关身份及离婚判决,只要承认即可。
通常情况下,存在着外国判决在内国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内国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两种情况。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一国法院的判决只具有域内效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_判决的范围一般都比较小,只限于某类或某些类的案件;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各国规定多少不同,有两三条、六七条的;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方面,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都规定了特别程序,如西方国家有“执行状程序”和“登记执行程序”。在中国,立法和参加缔结得国际条约中都有有关的规定,在互惠的基础上,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准则、国家和社会利益条件,可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二、起诉离婚法院是不是能判离
起诉离婚法院不一定会判离,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在实践中,如果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在第一次起诉中;
除非有《民法典》第1079条如重婚、家暴、虐待、分居满两年等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很难认定感情已经破裂,往往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法院判决驳回之后,如果被告改变主意也想离婚,可以另行起诉。如果原告仍坚持要离婚,通常需要等六个月之后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如果分居三年法院是不是可以判离婚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有足够证据证明的,法院会判决离婚。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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