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遗嘱之后还可不可以撤销
设立遗嘱之后能撤销,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不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对于公证遗嘱,遗嘱人不能自行撤销,需要立一份新的遗嘱然后再到公证处公证新的遗嘱,然后达到撤销上一份遗嘱的目的;而且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也不能撤销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不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立遗嘱可不可以给孙子
立遗嘱可不可以给孙子。
具体规定是,公民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股份可不可以立遗嘱继承
股份可不可以立遗嘱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不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不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设立遗嘱之后还可不可以撤销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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