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险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
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二、保险合同中的保单年度的意思是什么
保险合同中的保单年度是指对保险起期在某一年度的所有保单的一种统计口径,反映的是各个保单在该年度内的承保状况。
保单年度的计算是保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期间或合同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期间。
其中,合同年生效对应日是指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三、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有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履行的原则有:
1.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
财产保险的投保方(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称被保险人),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险方申请订立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什么是保险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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