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没有效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没有效,但是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条款无效。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没有的权利的。
二、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没有效
并不是所有没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有没有效
并不是所有没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未履行以下三点才会导致条款无效:
1、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助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剥夺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没有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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