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限制减刑的人能否假释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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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限制减刑的人能否假释呢

一、被限制减刑的人能否假释

被限制减刑的人不能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刑法》第81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二、能否假释无期徒刑的减刑规定

无期徒刑可以减刑假释,无期徒刑可以减刑的情形:

(一)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服刑人员是否可以被假释

服刑人员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为: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被限制减刑的人能否假释呢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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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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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律在读研究生,最近需要论死缓犯限制减刑制度的司法解释全文,求专业人士解答,谢谢各位
[律师回复]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判例
① 杀死乘客后抛尸灭迹的出租车司机蒋某,今天站在上海一中院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法庭宣告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对其决定限制减刑。据知,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后,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② 据新华社电 2011年5月4日下午,杭州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冯云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杭州中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冯云也因此成为浙江省第一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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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因为脾气暴躁经常对我家暴,和外面很多人也不和经常打架,之前的老板把他辞退了,他心生愤恨就把人砍死了,法院判他死缓,我觉得他这种人就该判死刑,他服刑之后也不会变好的,我想问下律师死缓减刑假释限制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一是犯罪情节的考量。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参酌的是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
  二是人身危险性的甄别。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罚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把握最为纠结,它是一种推断,具有较强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环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思想品质),行为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
  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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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故意杀人罪被告上法庭,目前已经到形式诉讼最后以环节。什么是减刑假释同步监督机制?法院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检察官监督介入点有待进一步明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法律制度,依据规定,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应当是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司法实践中,各地派驻检察室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点不尽一致。有的地区采取事后监督,即在收到人民法院抄送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开展监督;有的是要求同步监督,即在执行机关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时开展监督,我市的司法实践是将介入点关口前移。监狱减刑、假释的程序一般是由分监区上报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罪犯名单至监区,由监区统一审查后报狱政部门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召开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的罪犯名单上报监狱长办公会,后决定减刑、假释人员,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现我市各派驻检察室均将监督关口提前至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并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2.检察官庭审职能履行不充分
由于每批次减刑、假释人员数量较大,时间集中,法院往往一个上午进行十几人的庭审,每个罪犯的程序雷同,庭审往往“走过场”。同时,执行机关开庭时出具以考核为依据,量化后得出罪犯“认罪伏法、确有悔改表现”的结论,检察机关由于事先未介入考核,无法知晓考核计分的真实性,在短暂的开庭期间内,无法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意见。这无形中,导致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是执行机关“一言堂”,流于形式。
3.同步监督程序较为繁琐
实践中,一是派驻检察室收到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在执行机关邀请派驻检察室参加减刑、假释评审会时,通报审查意见。二是派驻检察室在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逐案进行审查,并制作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表。三是对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提前做好出庭准备,全面审查案卷、制作阅卷笔录、进行调查取证、制作出庭预案,并在庭审时发表检察意见。四是检察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后及时审查,若有不当,于20日内提出。从上述程序来看,检察机关同步监督需要在短时间内、不同阶段依靠人力承担大量逐案审核工作,程序繁琐,工作量过大。
二、解决的对策建议
1.规范检察机关监督介入点
按照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时间是在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时。此时监狱已将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移送法院,再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为时已晚,对不当提请不能及时纠正。目前我市各派驻检察室统一采用的介入点,是在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召开评审委员会之前。明确此时间点,能有效监督执行机关提请权的行使效果,同时避免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案件报送法院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一介入点的设置应当得到确认并予以推广。
2.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
工作中,对执行机关考核计分依据开展检察,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考核,及时并向执行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借助科学的罪犯考核制度,派驻检察室不定期的检察监督,充分掌握罪犯改造现状,综合评估“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在同步监督过程中,能提出实质性意见,言之有物,有理有据。
3.规范检察官出庭程序
对于人们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庭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首先出庭检察官应当由开庭审理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实现对等监督;
其次执行机关在拟提请减刑、假释事宜时,应将提请文件抄送检察机关,特别是执行机关对罪犯工种安排、工作调整、计分考核等和减刑、假释存在直接关联材料;检察机关可以组织调查、核实,为庭审做好准备,开庭时,检察官要对执行机关提出的意见与证据展开有效抗辩,并对执行机关提请程序、法院审理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评价。建议上级检察机关会同法院共同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出庭检察人员的履职程序、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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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罪犯可以假释吗?
限制减刑罪犯不可以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因故意杀人等被判处死刑缓期只执行的犯罪分子,是被限制减刑的对象。这些犯罪主体即使在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是不能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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