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会涉及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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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会涉及哪些规定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会涉及哪些规定

一、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会涉及哪些规定

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如下:

1.哺乳期的孩子一般由母亲来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有双方自行协商谁来抚养孩子,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孩子争夺抚养权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条件有: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是考虑到子女尚处于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2.孩子两周岁以上,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大;

3.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

4.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女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的条件是哪些

离婚时作为女方争取儿子抚养权应提供有利于子女成长生活的有利条件,具体如下:

1、自己的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

3、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

4、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或者孩子愿意与其一起生活;

5、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会涉及哪些规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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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哪些规定
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的规定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自己需要注意有关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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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夺抚养权辩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男方争夺抚养权辩词问题解答如下,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一般归母亲,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可以判决男方抚养。对于2到8周岁的子女,法官主要考虑平时谁对孩子照顾更多,目前跟随哪方生活,双方的经济条件、教育背景,一方是否有不良嗜好,双方的教育背景等因素综合考虑。8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孩子的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满两周岁,夫妻一方有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法官可以对其优先考虑。
所以,从以上规定来看,只要子女已经年满两周岁,男方并没有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法官在处理抚养权问题时,总的原则仍然是看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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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丈夫结婚五年,生有一个三岁的女儿。因为某种原因我们的夫妻生活走向了终点,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了。于是我们决定离婚,就离婚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一直没成一致,都不想放手。想问 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的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两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两岁以上十岁以下孩子的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十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你好,离婚涉及孩子抚养权争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后争夺孩子抚养权的,应当出具自身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明材料,因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的,按具体协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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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哪些规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争夺孩子抚养权辩词涉及哪些规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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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弟弟在外工作,昨天才的知因为抢夺罪被抓,我想知道可以亲属去辩护吗,抢夺罪辩护词又怎么写呢,谢谢解答了!!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张XX因生活所迫,临时起意抢夺
被告人张XX实施抢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只是为了填饱肚子,是临时起意。直接原因是来广州找工作,身份证遗失,找不到工作,57岁的老父亲在另一城市打工,没有父亲的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和父亲、姐姐均失去联系,在广州也没有其他亲人,身上没钱吃饭,身体非常饿,在异地他乡,陷入孤立无助的困境。深层原因是被告人张XX文化程度太低----小学未毕业,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低下、生活在单亲家庭,母亲去世早,有父无母,可以说是半个孤儿,单亲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教育的缺位,脱离了家长、学校的管束。小小年纪,却承担了太多的痛苦和不幸,令人痛心和惋惜!
二、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被告人抢夺他人手机时,没有威胁或者殴打事主,没有携带凶器,没有同伙一起抢夺,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或抗拒抓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任何身体伤害。且被抢夺的手机价值3165元,虽然属于数额较大,但是在案发时就被人赃并获,并没有变现为金钱供被告人挥霍。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张XX被抓捕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前后供述稳定、一致,无任何翻供行为。依据《抓获经过》和《破案报告》,均证明被告人对其抢夺手机的行为供认不讳。被告人诚恳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依据《讯问笔录》,“我一定好好改造,以后不会再犯错误了”。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被告人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今天在法庭上也诚恳自愿认罪,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四款“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自愿认罪,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是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该案之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被告人张XX这次偶然犯罪,临时起意抢夺,虽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区别,具有很高的可改造性、可塑性很强。
五、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出生于1995年10月XX日,而本案的作案时间为2012年3月XX日,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以利于对其矫正,是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严格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被告人张XX予以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电话:
二0一二年 七月三十一日
以上抢夺罪辩护词仅供参考,请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填写,建议您找律师代写
我堂弟涉嫌了入室抢劫罪了,对独居的女性家中进行了抢劫了,弄到了不少的现金,被抓后判了缓刑,缓刑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11〕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且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又患病,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曾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朋友和他老公离婚,孩子一开始判给前夫,现在想请律师追回抚养权,帮朋友问问,争夺抚养权代理词该怎么说呢?
[律师回复] 概念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格式
相对于其他诉讼文书,代理词的写法比较灵活,并没有统一的格式,大体上仍然是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首部、尾部的写法与辩护词大体相同。下面主要介绍代理词正文的写作要求。
注意事项
撰写代理词正文,应当着重注意下列问题:

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抓住争执点,鲜明地提出代理意见,并围绕这一观点从多角度、多侧面展开论证。要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

二,立足于事实和法律,针对实质性委托,进行准确、详尽而深入的剖析,支持其诉讼请求。

三,代理词应当随着诉讼进程不断修改、充实和完善,注意及时吸收新出现的情况,弥补庭审过程中的漏洞。

四,代理词的语言应当生动、简练、论点明确,逻辑性强;客观、全面,重点突出;通俗易懂,用词恰当,又留有余地。
组成部分
代理词无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通用的文章结构,一般的代理词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审判员:”
二、序言
序言亦即开场白,要尽量简洁,重点在代理意见部分。序言包括: ⒈说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托和受指派,担任本案当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⒉说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后进行工作的情况,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阅案卷、调查了解案情等; ⒊表明代理人对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说。如系上诉案件,则要说明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和意见。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词的核心内容。这一部分应根据具体案情、被代理人所处的诉讼地位、诉讼目的和请求以及被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其内容。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并论证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实与理由成立,从而支持其主张和请求,同时揭示、驳斥对方的错误。代理意见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等几方面或其中
一、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般地讲,代理意见的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阐述: ⒈陈述纠纷事实,提出有关证据,反驳对方不实之处; ⒉对纠纷的主要情节,形成纠纷的原因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分析,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定性质; ⒊阐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当事人彼此之间互相谅解,把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 ⒋提出对纠纷解决的办法和意见。这部分内容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⒌如系二审,还应对原判决进行评论,提出要求和意见。 这部分内容,要从具体案情出发,抓住本案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阐明几个问题,为解决纠纷提出切实可行的主张、意见、办法和要求,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
四、结束语
本部分是归纳全文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要求要言不烦、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代理词留下深刻、鲜明的印象。 代理人具名和注明日期。 代理词在写法上应注意以下问题: 
⒈代理词主要用证明的方法来写,对错误的观点有时也可以进行必要的驳斥,用反驳的方法来写,但通常是把正面说理与反面驳斥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正面说理为主,或两种方法兼而有之。 
⒉代理词必须在熟悉案情,了解真相,掌握材料基础上动笔制作,这样才能对案件了如指掌,才能在法庭上立于不败之地。 
⒊代理记号要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对纠纷事实和证据进行透彻的分析论证。不能歪曲事实和法律,强词夺理,向法庭提出无理要求。 
⒋代理词所提意见要切合实际,掌握分寸;要以理服人,体现出解决问题诚意;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措词恳切,语气平和,这样才能为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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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抢夺罪一案辩护词
1、周某被现场挡获时涉嫌的抢夺行为属于犯罪未遂。2、被告人周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周某自愿认罪,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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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案的辩护词怎么写?
一般要给抢夺案件的当事人写辩词的话,要写清楚案件当事人犯罪的原因,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并在积极努力的想改正错误,且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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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请问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辩护词咋写,我朋友要为别人写辩护词的,但是他以前的参考资料都没了
[律师回复] 本人接受罗某委托,尊重事实和法律,从自首、从犯、犯罪中止等方面,为其作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基本采纳辩护观点,对罗某予以减轻处罚。以下即为整理的庭审辩论发言:
一、被告人系自首
正如起诉书所陈述的,被告人罗某在同案其他被告人被抓、自首及亲友的规劝之下,从外地辞工专门准备回家自首。对此公安机关、检察院都已经有所认定,辩护人也没有异议。
罗某也没有前科。经被告人工作地,犯罪地及户籍地等多家公安机关反复核实,最终可认定罗某除本案以后,没有犯罪前科。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
虽然由于各方面原因,对进行共同犯罪的吴某某、刘某、张某以及罗某等四人,本案中只对被告人罗某进行了审理,但是本案已充分收集到其他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的供述以及被害人郝某的证言。综合全案的证据,已经足以详细查明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分工和具体行为,特别是能够分析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事实上,在预谋阶段:张某提议抢劫,吴某某提出绑架(罗某没有提出任何建议);在讨论绑架的目标时刘某提出绑架郝某并得到吴某某认可(罗某同样没有提出任何建议);最后在吴某某督促下确定对郝某实施绑架(罗某只是附和参与)。这一阶段,在确定犯罪方式、犯罪对象以及促成具体的犯罪决定等各个环节上,相对于其他案犯特别是起组织和指挥作用的吴某某,被告人都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甚至没有起到具体作用。
具体准备阶段:吴某某筹钱(8000元)、租面包车、准备塑料绳子、透明胶带;然后吴某某带着张、刘、罗三人到江夏;由刘某引诱被害人郝某现身,其他人指认绑架目标,熟悉地形。这一阶段,起主要决定作用的还是另一案犯吴某某,而刘某也基本完成了吴某某给其作出的绑架分工(指认绑架目标),被告人同样只是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
着手实行阶段:按照分工,由吴某某负责开车,张某负责诱骗被害人郝某现身并拉被害人上车,计划中罗某负责协助张某并推被害人上车以控制绑架郝某。最终由于罗某放弃了吴某某为其安排的推被害人上车的分工行为,致整个绑架未得逞。在这个阶段,被告人不仅没有积极实施犯罪,反而是故意用其消极的放弃直接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案卷材料还显示,吴某某在被告人参与的这次绑架失败后,另外又纠结其他同伙实施了绑架,且还涉嫌参与其他绑架、抢劫等犯罪行为,恶性极大。庭审法庭调查过程中还查明,在被告人犹豫是否参加绑架及后来想到退出犯罪时,吴某某多次对其进行威胁(第一次商量的时候就说“谁不同意就对谁不客气”,第二次说“谁不参加就放倒谁”)。因此,吴某某不管是主观恶性还是犯罪能力都远在被告人之上,也正好印证了吴某某在涉案共同犯罪中主犯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不管是在绑架的预谋、准备和实行阶段的各个具体行为方面,还是在各共同犯罪人犯罪恶性和能力方面,被告人始终起到的只是消极的次要和辅助作用。按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属于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的犯罪停止形态为犯罪中止。
(一)被告人在绑架过程中自动地停止了犯罪。
一方面,被告人罗某在客观上完全有条件拦被害人郝某或者推郝某上车。因为在当时,郝某与张某有过一段时间的交谈;郝某也根本没有注意到罗某被安排跟在他的身后,没有任何防备;从两人的身材和力量对比上,被告人也占优势;本案也没有发现在当时有其他可能阻止被告人进行绑架的客观障碍。
另一方面,证据表明,被告人在最后进行绑架时没有动手(“推”或“拦”郝某)。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中始终明确陈述没有动手;被害人郝某报案陈述中说在事发的当天,除吴某某和张某以外,没有“注意”到有其他人(而且是在公安人员提示有没有发现其他人的时候作出这样的否定表述);本案的另一共同被告人刘某在相关的供述和辩解中也称“听另一案犯张某说,绑架未成的原因是罗某胆子小”,结合全案其他证据所谓胆子小应当指“不敢动手”,也就是“没有动手”。
而吴某某所谓“看见”被告人“拦”郝某的说法为虚假供述。因为被害人郝某在报案证词中说只看到说话的人(张某)和司机(吴某某),没有发现其他人,并且郝某特别提到其看到的司机只是背影(没有与司机吴某某的脸正面相对);再加上吴某某和被害人郝某认识,他肯定不想让郝某认出来(正如吴某某因为刘某和郝某认识而没有让刘某参加第二次绑架行动的理由一样),可知吴某某不可能转头“看见”被告人“拦”郝某。
特别要看到的是,在进行涉案行为以后,被告人再也没有参与吴某某和张某等人的任何其他犯罪行动(包括后来再次对郝某的绑架),彻底地退出了犯罪活动。被告人还因此被吴某某勒索了800元。
两方面综合起来,被告人在有条件推郝某完成绑架的情况下,主动选择了放弃而停止实施绑架。至于被告人为什么放弃了绑架分工行为,是基于同情还是慑于法律的惩罚,不影响对其意志主动性的认定,都是其自动停止犯罪的合法原因。
(二)被告人以自己的消极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预谋的绑架是一个分工合作、环环相扣的活动。如果张某在前面的“拉”与罗某在后面的“推”这两个动作结合起来,很可能就可以完成对被害人郝某的绑架。而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势必就会造成预谋的绑架计划出现缺口,导致整个绑架活动的失败。本案被告人罗某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并通过刻意的放弃,破坏了绑架活动的行为链条,致使吴某某和张某没有能够完成对郝某的绑架,从而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们还要考虑一下情况,在整个行动过程中,被告人始终处于被支配的地位。按照一般的常理,基于对吴某某的恐惧,被告人没有胆量去积极直接地制止犯罪,比较现实的作法就是用这样消极的不作为,去阻止犯罪的完成。
因此本案的绑架没能得逞,对吴某某和张某来说,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属犯罪未遂;但对于被告人而言,却正是其自由意志由恶向善的结果,属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被告人就是自动地放弃了犯罪念头和犯罪行为,并且通过自己的消极行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如前所述,被告人系从犯,有中止犯罪的情节,其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同时如庭审所认定的情况,被告人虽然一时糊涂参与了犯罪,但没有前科,犯罪后又能主动自首、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很小。庭审中可以看出,通过归案后在看守所接受一年多的教育,已经具有明确的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和表现。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利于宣传贯彻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请求法院充分考虑此项建议。
综上,请法院在认定被告人有自首、自愿认罪、无前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的基础上,同时认定被告人系从犯,以及犯罪中止的重要事实,考虑对被告人作出缓刑的判决。
辩护人:
年 月 日
以上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辩护词例文
我有个朋友被控告飞车抢夺,听说要判刑的,他以前帮过我的大忙,我不能袖手旁观,所以来帮他问一下飞车抢夺罪辩护词怎么写,我想尽力帮帮他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向某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为郭某、向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向某的辩护人出席法庭,开庭前本辩护人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核实了本案全部案情。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词如下,请合议庭依法参阅。
首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向某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存在的,证据也是基本充分的。但是起诉书指控郭某、向某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认为不是很准确,应当按照抢夺罪定罪量刑。
从案卷及起诉书中可以看出,2011年8月10日晚,被告人郭某、向某结伙在本市梧桐街道县前街同力家园门口处,采用生拉硬拽的方式抢走受害人拎包一只,内有黑色苹果牌iphone4型手机一部及现金53元等物品,共计价值3928元。上述行为发生后,被告人郭某当场被抓获,被告人向某于第二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犯罪行为明显的属于抢夺行为,起诉书指控构成抢劫罪。那么本案到底是否构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事实和情节,辩护人根据事实、证据及案情作如下分析,请合议庭参阅:
依据案卷证据显示,本案发生时确实存在被告人抢夺时生拉硬拽情节,并至受害人倒地造成手、肘等几处表皮擦伤的情况。但此事实就能够认定为转化成抢劫罪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中存在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第四条是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第五条是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第十一条是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均与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的内容不符,也就是说不存在携带凶器抢夺和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因此不能适用这二条的规定来认定本案。
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仔细分析此条规定,
首先本条是对未达到“数额较大”为前提的规定,
其次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最后规定了5种构成的情节。
关于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前提,本案抢夺的财物为3928元,很显然已经达到了抢夺罪中的“数额较大”,从适用前提上就不符合本条规定,当然已达到“数额较大”很显然超过了本条的数额,但是并不因此就会转化成抢劫罪。
关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辩护人认为这是本条规定的中心,即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过程中,实施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向某在实施抢夺行为中,并不存在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因此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向某构成抢劫罪。
关于
最后规定的5种构成情节,本案中没有入户抢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等这些情节。因此也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向某的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对于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确实存在抢夺时生拉硬拽的情节,也存在将受害人拉到在地,并造成手、肘几处表皮脱落的情况。但这些仍然不构成转化的条件。辩护人认真查看了案卷中的《人体损伤检验记录》
最后的结论,只是陈述了相关的几处表皮脱落的情况,并未有构成轻微伤的结论,另外我们都知道法医学中重伤、轻伤、轻微伤都是有特定含义的,并不是民间普通公民认定的概念,而且对于构成上述伤情的,在法医鉴定书中都会给予最终的结论性认定。本案中的《人体损伤检验记录》不是法医鉴定书,其内容也没有构成轻微伤的结论,本案受害人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以上的伤情。因此也不能据此认定本案构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关于本案中生拉硬拽的问题,由于这一情节是规定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在利用机动车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夺的案件中,由于机动车的高速、质量较大等情形,如果是利用机动车抢夺时生拉硬拽,很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较大的伤害,而且造成重大伤害的可能性也极大,在现实中利用机动车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也较多,因此才有这样的规定。本案并没有利用机动车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夺的事实,由于双方都是在行走的状态下生拉硬拽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也并没有造成受害人轻微伤以上的伤情,因此也不能以生拉硬拽来认定构成转化抢劫罪。
综上分析,辩护人认为控方认定本案转化为抢劫罪是不准确的,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
另外被告人向某还存在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依法考虑。
1.本案中被告人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本案被告人向某出生于1995年11月2日,到2011年11月2日才满16岁。本案发生于2011年8月11日,犯罪时被告人向熊尚不满16周岁,属于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本案中被告人向某犯罪时未年满16周岁,其行为也不符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应当作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
3.被告人向某在实施抢夺过程中,由于看到有人来了,即松开手逃跑了,而此时抢夺的财务还在受害人手中,这也符合犯罪未遂的情节,至于随后其他被告人仍然继续抢夺,这应当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处理。因为被告人并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领导者,他应当只对他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对于犯罪未遂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关于量刑的意见。
本案中被告人向某存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投案自首、犯罪未遂等三个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外本案所涉金额不是很大,加上上述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以及被告人向某投案以后积极认罪、主动配合办案部门工作,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相关规定,足以看出他已经完全认识到了自己的罪行和错误,只要他愿意痛下决心、认罪悔过,相信不会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向某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是为了从不同角度查明案情,更加准确的适用法律,并不存在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情形。在此辩护人也提示被告人,应当深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接受教训、痛改前非,保证以后不再做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重新做人,争取得到法庭的从轻判处。
关于你问的飞车抢夺罪辩护词,大致内容就像上面所述这样
我的表弟因为袭击别人被抓了,并且牵扯到了一起刑事案件,咨询下刑事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 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约见证人、庭审、质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 所涉嫌的罪名,存在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于被告人 有罪的几个主要证据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1、关于 公安局 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第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

二、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分析错误:

三、适用法律错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关于证人证言真实性存在如下问题:
3、关于 公安局 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
其次,
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客观上无违法行为
3、从因果关系方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系被告人驾车拖带所致
根据我国《刑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结果犯罪。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驾车辆与受害人接触致死的结果。也就是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三、本案的其他主要情节
1、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
2、 被告人表现一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
3、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结合本案证据及具体情节,查明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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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
首先,犯罪动机上。
其次,犯罪起因上。
第三,犯罪对象上。
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人民
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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