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下法人可以开除股东,法律怎么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可以以股东会决议开除该股东。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人不是人。公司法人并不是真实存在,具有生命体的“人”,而是一个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企业一般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其中,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而非法人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包括个体户、合伙企业等。
《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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