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杀猪刀杀人致人轻微伤,构成犯罪。
持刀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致人死亡的结果,属于犯罪未遂。
杀人未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受害人反抗、因他人见义勇为制止、经医院抢救成功等。
《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般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即使仅致人轻伤也不会适用缓刑。
因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即使情节较轻,判处的刑罚也在三年以上,并且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这显然不适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此故意杀人罪致人轻伤一般不会判处缓刑。
除非是情节显著轻微,最终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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