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只有一方去办理是否能
离婚不可以只有一方去办理。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不过对于诉讼离婚的,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或者确实因为特殊困难无法出庭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的,则只有一方到场也可以办理。但是对于协议离婚则必须要求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场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夫妻一方失踪了的是否能够离婚
夫妻一方失踪了可以离婚,不过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
如果失踪一方已经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可以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然后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宣告失踪后再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办理离婚公证的方法有什么
离婚时需要办理公证的,首先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是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如果是办理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应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接下来公证机构会进行审查,公证事项以及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的,公证就会受理;受理后公证处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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