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彩色复印件有没有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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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彩色复印件有没有法律效力?

一、借条彩色复印件有没有法律效力?

借条复印件,在能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具备法律效力,可以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无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很难被法院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的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纪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没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借口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二、写借条有没有没有没有法律效力

借条是有没有法律效力的。借款欠条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能够证明有没有欠债事实的内容。

2、必须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3、欠条的取得必须合法。

4、欠条到底是否有没有效,还要通过法庭的认可,被法庭采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没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没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借条和欠条是一样的法律效力

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欠条则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但是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没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借条彩色复印件有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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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你说的复印件是副本,签名带按手印或者私章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如果只是纯粹的复印文件,没有手印,只能作为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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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合同后,合同即成立,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都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法律效力。只是如果以后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而需向时,根据证据举证规则,如果对方对合同复印件不认可的,则丢失方因不能提供合同原件,会对其主张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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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且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要求提供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的目的在于当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力提出异议时,避免人民因证据的来源问题导致对证据证明力难以判定。但在少数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原件,只是提供证据复制件,其证明力是否应予认定?有人认为,根据前述规定,证据如不是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制件,该证据即没有证明力。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认识。《人民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十条对不提供原始证据的后果作了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这里使用“可能”一词,说明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是一概没有证明力,其证明力不被认定是有条件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如果是单独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这两条规定可推知,未经核对的证据复制件,不被认定的条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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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证明的或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法律通常把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效力放于首位。“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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