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能不能主张利息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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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能不能主张利息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不能帮助到您。
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能不能主张利息

一、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能不能主张利息

借款合同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而对方没有在还款日内还款可主张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借条上没约定利息还要支付利息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不需要支付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不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合同的内容以及当地的交易方式和习惯等确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不能确定的,借款人能不能随时返还;贷款人能不能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生效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依法成立符合相关生效条件是会生效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能不能主张利息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不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能不能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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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债务人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十大准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9、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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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债务人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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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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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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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勘验笔录其中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2月4日,最高法发布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并明确区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不过,律师认为,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实践中,对于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作为证据几个注意点:

一、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

二、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形成证据链,一起证明案件事实

三、注意证据的形成形式、收集方式、固化方式夫妻一方擅自向他人借钱,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一是国际金融危机造成我国出口压力增大,在资金链断裂和出口受阻的内外挤压下,部分中小企业经营惨淡、利润滑坡,甚至停产歇业,相应的纠纷明显增加;二是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部分中小微企业及个人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日益困难,与此同时,股市和楼市呈降温趋势,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相当一部分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三是债权人盲目追逐高额利润,风险意识不足,债务人诚信信用缺失、法律意识淡薄等助长了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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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以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借款合同可以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吗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同时主张的。应当支持违约金条款。利息是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贷资金而支付给出借人的一定数量的金钱;而违约金则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承担的违约责任,仅在违约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适用的情况完全不同,利息是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产生的,而违约金是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因此两者可以同时适用。而且如果违约金条款无效,借款合同将无法约束借款人按时还款,也有失公平合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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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间借贷中能否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除支付法定利息外,是否仍应当支付违约金。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在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及违约金支付数额,这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尽管在本案中同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条款,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当支持当事人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要求被告按法定较高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逾期还款而产生的损失,因而在已经支持原告利息请求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违约金请求不再予以保护。
笔者同意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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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向或仲裁机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增减。
同时,最高人民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这一条款更明确要求案件审判中应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起来,应当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来衡量是否支持违约金条款。
二、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及时还款,以防止因不按时还款,给债权人造成其它的损失。而在该案中,借款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较高的利息,事实上被告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逾期付款利息),已经能够补偿原告因被告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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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可否主张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是借款未约定利息,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但是,如果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借款,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借款期限届满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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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中,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肖先生问:我的一个朋友的朋友因为经营需要,经我朋友介绍打算向我借20万元现金使用。我们双方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再约定一定的违约金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己方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享有各自的权利。
具体来说,作为出借方,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借款方提供约定金额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相应利息以及借期届满时全额收回本金的权利。作为借款方,有依约定用途合法使用借款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依约履行支付利息以及到期足额归还本金的义务。
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中,完全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以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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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作为出借方,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借款方提供约定金额的义务,同时享有收取相应利息以及借期届满时全额收回本金的权利。作为借款方,有依约定用途合法使用借款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依约履行支付利息以及到期足额归还本金的义务。
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中,完全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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