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可以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它们只可以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可以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
对于这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作保证人的情况,法律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
第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明确授予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权利。
第二,法人的书面授权应当明确授权范围,授权书应详尽、规范、确定不可以含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怎么承担责任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保证合同无效。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2、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3、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可以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可以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充当保证人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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