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侵犯名誉权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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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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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微博侵犯名誉权如何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微博侵犯名誉权如何处理

一、微博侵犯名誉权如何处理

微博侵犯名誉权处理如下:可以要求对方删除相关微博并赔偿道歉、赔偿损失,对方拒不配合的可以在提供相应证据身份证明情况下,通知微博公司对相关微博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之后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侵犯肖像权如何处理判几年

一般情况下,侵犯肖像权属于民事案件,行为人不会被判刑受害人可以自行制止侵犯肖像权行为,也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排除阻碍,按照法律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那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起诉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侵犯他人隐私如何处理

侵犯他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微博侵犯名誉权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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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自己的名誉权收到侵害之后,首先可以自己找到侵害人要求停止侵害,或者可以找律师请律师发出一个律师函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人还不停止,或者不愿意消除已经对被侵害人造成的伤害的,又不赔礼道歉,那么被侵害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侵害人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不是所有的名誉权案件法院都会受理,名誉权只有在真正的受到侵害的时候法院才会受理。
比说张三向检察院检举某官员贪污受贿,经过检察院的调查某官员确实贪污受贿,这时某官员的名誉在当地就受到了影响,那么此时如果某官员去起诉张三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如果张三就是为了损害某官员的名誉给某官员抹黑跑到检察院去诽谤某官员贪污受贿,这个时候某官员去法院起诉张三,法院是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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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据此规定,被害人可以在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口头或书面致函,要求相关网络媒体,必须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侵权行为。对已传播而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求此类网络媒体公开声明,以正视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微信平台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微信投诉流程和证据要求】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指引》中投诉流程的规定,对于微信平台上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进行投诉,向腾讯公司提出书面通知书,提供权利人主体信息和相关材料,权利人要求,权利人投诉侵权的帐号信息,以及相关投诉事项说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腾讯作为中立的平台服务者,收到权利人符合本指引要求的通知书后,应尽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情形下将权利人的通知书转送给被投诉方。
联系微信平台的优点在于借助第三方管理者的力量,提供信息,施加压力,同时把事件的影响控制在不扩散的范围之内。稍显不足之处可能在于,对于恶劣的网络侵权行为,无法像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一样形成强制性的有效处置和惩戒。
2. 直接联系发文作者要求停止损害
可以通过向作者发律师函等方式,与发文作者联系,告知事实真相,指出其报道文章的不实之处和后果,警告其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可能导致的进一步法律责任,要求作者撤稿,或者发布新的声明澄清事实。发文作者系受委托撰写文章的,可以视情况同委托人即直接利害关系人联系,沟通情况,争取达成谅解,消除误会和不良影响。
直接联系作者和利害关系人,优点在于可以直接沟通,施加压力,在对方可以讲道理的情况下,能快速直接地解决问题;缺点是对方如果想借此扩大影响的,可能会借机渲染,反而产生不利影响。
3. 公开申明
在相应的微信等自媒体或者网络上刊登申明,澄清事实,表明态度,以正视听。尤其是在外部的质疑声较大、公众对真相做出各种不利猜测的时候,有必要采取此类公开申明、澄清事理的方式,效果比较好。但是,在事件本身比较敏感,企业不愿意被公众过度关注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可能起到引起公众注意的不利效果。
二、行政法律救济
互联网侵权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根据事件性质向行政主管机关举报,寻求帮助。一般考虑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其他市场主管行政机关举报。
1. 以侮辱、诽谤性质的治安案件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相关的微信及网络侵权案件达到一般治安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可以以治安案件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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