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如何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对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怎么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人民检察院对视听资料存在疑问的,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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