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利息和违约金可不可以共存。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并无冲突,相互之间没有排斥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可不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当事人针对这两点提起的诉讼请求,也应该得到支持,但是不可不可以超过一定的数额。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民间借款利息不还可不可以
一、双方约定了利息的:
1、民间借贷利率在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内为合法利息,需要支付。
2、年利率超过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部分,不需要支付,如果已经支付的,可不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如果对方不返还的,可不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
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债务人不需要支付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可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利息口头约定有效
口头约定的借款利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那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一方不遵守约定,那就得举证证明了。
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利息的,并不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法院将依据双方的借款和还款金额、双方关系、交易习惯等事实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若出借人关于双方系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将认定双方利息约定不明,对出借人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借款利息和违约金可不可以并存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不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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