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答辩可不可以延期
《民法典》规定起诉离婚时答辩可不可以延期,但是需要在法定情况下,并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允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不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在协议离婚后,若是对于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是可不可以再次起诉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怀孕期和哺乳期可不可以离婚
怀孕期和哺乳期女方可不可以和男方离婚,但是男方在怀孕期和哺乳期不得向女方提出离婚,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怀孕期和哺乳期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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