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继承的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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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票继承的程序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股票继承的程序有哪些

一、股票继承的程序有哪些

股票继承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资,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资金账户卡、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开具等。如果有遗嘱的,要适用遗嘱继承。必须是合法财产才能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第一顺序继承都有哪些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法定继承的依据有哪些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股票继承的程序有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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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爷爷去世了,他遗嘱上所分配给我的股票该走什么程序?继承原始股票用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继承原始股票用公证的,按一般公证费用收取,关于证券的继承,民法上对继承的一般规定都能适用。由于股票已进入无纸化交易,因此在股票所有人死亡之后,其股票的提取、过户还要经过一些特殊的程序。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这些程序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之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的规定办理。这些规定是:
(1)合法继承人应向当地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合法的证明书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2)该项股票的继承权如发生争执,则应由人民法院判决。证券公司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相应的手续。
(3)股票所有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全民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所持有的股票,归国家所有;集体单位的职工股票,转为该单位集体所有。
(4)股票所有人为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士或港澳台同胞,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可凭原股票所有人的死亡证明(或其他可证明原所有人确实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办理(无公证处的地区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应的手续。
(5)在我国定居的华侨(包括无国籍者)持有我国的股票,其过户和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持有的股票处理手续相同。与我国订有双方领事协定的侨民则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6)继承人在国外的,凭原股票所有人死亡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应的手续。若继承人所在国家为禁汇国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胞、友好人士提供证明,经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证券公司凭此证明书办理相应的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与我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7)如股票所有人死亡后,在其继承人申请继承权利前,股票按正常的操作程序已被抛售取走,证券公司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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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继承的程序如何?
公司股票继承按照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程序进行。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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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权继承程序用更名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权继承程序用更名吗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二,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等规定:
首先,股权继承应该以公司名义提出申请,并提交新股东身份证明;
其次,提交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
再次,还应依据不同情况,提交继承、遗赠证明等法律文书。
作为继承人不能以自己的身份直接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变更。
如果公司不配合作股权变更登记,则继承人可向要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一是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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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五是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是出资证明;
二是股东名册;
三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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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继承的程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继承的程序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继承的程序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
首先,与其他股东协商所继承的股权的价值,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或者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其次,如果与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股东所占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相 。
股东继承的程序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继承的程序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继承的程序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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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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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与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股东所占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相 。
股东继承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继承的程序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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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
首先,与其他股东协商所继承的股权的价值,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或者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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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公司股权继承 1、股权继承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种情形,即对外转让和对内转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股权转让做明确的定义,但是应当认为股权继承是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 首先,依照常识和交易习惯,在公司原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因股权继承而成为公司股东时,事实上股权是由死亡的股东转移给了继承人,需要指出的是原股东因死亡而事实上不再享有基于股权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而仅仅在已死亡而未完成继承的时间内保留了股权的财产权属性; 其次,从《公司法》的法条结构方面可以看出有关股权继承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是位于《公司法》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下的一个条款,从立法宗旨和原意上是将其作为股权转让的一种情形加以安排和设置的。 2、股权继承是否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当自然人股东已经死亡时,基于股权的权利属性中事实上已经剔除了其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参与公司运行管理的权利,但是却仍然享有财产权。这就说明了继承人继承股权并享有股东资格的过程,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首先享有了合法继承股份财产属性的权利,其次恢复和继承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成为公司股东,理由如下: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人合性大于资合性,原因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看出,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人数较少,大家基于相互信任才合作组建,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程序、设立目的上都体现了资合性,即首先保证公司可以获得大量资金用以发展,至于股东之间是否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处于次要地位。这导致的结果是当新股东想进入公司时的一个潜在考虑是其他股东对此没有异议,可以一起合作。这点同样可以从《公司法》中有关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中体现出来,《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从中看出在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是负有通知义务,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次无论股东是否同意其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不被影响和损害。 第 二、股东资格的确认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这说明成为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不仅仅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而且要经过必要的登记程序,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可以看出在股权继承中,已经死亡的自然人股东基于股份而享有的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利在丧失后恢复前存在一个变更登记的阶段,而继承人在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前也仅仅是享有仅具有财产属性的股份,其中并不包含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其原理类似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基于股份享有收益权,但是因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是名义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的权利却属于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 第三,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 该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表明继承股东资格作为继承人的一项权利,理解为继承人有权拒绝、放弃或主张成为股东,并非法律强制规定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继承人应当成为公司股东。另外,《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做了限制规定,如果继承人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从法理和立法原意上都是难以说通的。 因此,在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到成为公司股东之间,应当还包含了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股权继承这种股权转让行为的表决同意以及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两个阶段。 3、合理性分析股权继承并非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的合理性有两点: 第 一、事实上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后,基于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属性中已经丧失了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而仅余财产权; 第二、这样可以兼顾有限公司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其他股东可以考虑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是否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即使在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形下,继承人也可以获得股份的财产利益,而这也谈不上对继承人有其他损失,因为基于股份的表决权、决策权等权利属性本来就随着自然人股东死亡而随之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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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后,股票继承怎样继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股权可以继承吗?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由此可知,只要公司章程中没有禁止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就有权继承股权。 2、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3、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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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继承的程序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
首先,与其他股东协商所继承的股权的价值,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或者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其次,如果与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股东所占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相 。
股东继承的程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东继承的程序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
首先,与其他股东协商所继承的股权的价值,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或者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其次,如果与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股东所占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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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继承的流程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票继承的流程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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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公司股权继承的程序是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权继承的程序是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有几个前提条件:
1、你是否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如有其他人也享有继承权,你就要和他们进行协商,经他们一致同意后,你才可以继承。
2、有限公司体现的不仅是一种资合性,更讲究一种人合性。因此股权是否可以继承,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约定,故你要调取公司章程。如公司章程没有限定不能继承,你就可以直接成为股东。
另外,对于被继承人有限公司中的职务身份,那是公司的经营职务,并不是你成为股东后就当然能接任的,这需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来决定。
需要提醒一点:当有限公司原股东就你的股东资格拒绝召开股东会、出具出资证明、变更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向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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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继承的程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继承的程序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继承的程序
1、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2、如果公司股东为两个以上,则应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继承股权:
(1)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2)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3)修改公司章程。
(4)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规定。
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股东继承人继承原股东的财产权利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办理。
首先,与其他股东协商所继承的股权的价值,由其他股东出资购买,或者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依法转让给第三人。
其次,如果与其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定评估机构对于公司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按照原股东所占有股权的比例来确定相 。
股票的股权执行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往往要选择对外投资,如购买其他公司的股权或与其他企业合资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由于盲目投资而最终破产。对于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公司经营的好坏、公司股权的价值关系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因此,对于公司股权的执行应当成为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拟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执行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执行的原则及例外 股权执行的原则是与股权自身的特点紧密联系的,在执行股权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第一,应查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股权性质,对于其拥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能执行。 第二,在执行被执行人股权时,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执行股权的上述原则会不会有例外情况呢﹖笔者认为,在两种情形之下应当不适用上述原则: 第一种情形是投资者(公司作为股东)违反了公司法 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此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除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这类被执行人将超过其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投入其他企业而使自身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确认该投资行为无效,由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投资的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被执行人(公司作为股东)以投资来逃避债务,就是以投资这种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逃避所欠债务的目的,这是被执行人对法律保护投资权的滥用。这种情形应受投资额所占净资产比例的限制,只要出现这种规避法律的情形,就应当确认这种投资无效,并追回其对外投资用以偿还所欠债务。 二、股权执行的程序 当前,股权执行程序就是股权转让程序。在执行工作中,大多数摸索的执行方法通常是协议转让程序和强制转让程序。协议转让属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的范畴,不需要法律对此加以规定。 (一)股权强制执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第一种方式,运用拍卖实现股权转让。拍卖之前,应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指定股权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履行股权转让所应承担的义务,如逾期不能指定或指定股权的受让人不能履行义务?则视为各股东同意转让, 然后根据审计部门对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最新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实际价值数额。如仍不能确定,则应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评估。 第二种方式,运用变卖方式执行股权。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通过拍卖方式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则只能在一个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将股权抵偿给申请人或强制转让给第三人。当然,裁定之前应先征求各股东的意见,各股东对提出的价格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人自行转让。被执行人可以自由选择股权转让对象,并自行确定转让金额,但由于股权已被冻结,其行使转让权只能置于监督之下,特别是转让所得收益,必须先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因此,这种转让方式仍具有强制性。当然,实施这种方式时还应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二)股权强制执行的操作规范 首先,在债务人有其他财产或债权可供执行时,不得先执行或同时执行股权,应当在前两者执行完毕后仍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执行股权。 其次,不得强制将被执行股权转让于债权人,应当 首先就股权执行事宜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对被执行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全部拒绝接受被执行股权的情况下,方可转让于同意接受的债权人或者依法拍卖、变卖,将所得价款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在建立和规范执行立法程序时,还应充分考虑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操作规范应当遵守国家现有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及股权(或股份)转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第四,在执行股权中还应依法完善登记公告制度。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强制执行股权必然会引起公司内部持股人或持股比例等实质性变化,而这一变化必须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为有效。因此,执行应当协助债权人或强制被执行人和其他公司股东办妥有关变更手续。
股权法定继承程序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法定继承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法定继承权公证
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程序:
1、北京公证处答复 办理股权继承公证的很少,似乎无需公证
2、红盾网上 最好办理公证
解决方法:
1、咨询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2、鉴于公证的效力有利于防止王家与赵家股权继承纠纷的发生,建议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一)公证的管辖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二)公证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上海公证处】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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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物权法》,“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而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股权的登记只能对股东以外的人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其他股东不能以此否定继承人享有的股权,因此“是否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是否召开股东会”以及“是否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等都不能妨碍股权继承。
(一)召开董事会
1、董事会的召集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议事规则)或者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公司法111条)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为王建普、秦水荣、黄湘云、陈诚、王琰(系王建普妹妹)。其中,王建普为董事长。
2、董事会决议内容:
(1)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妥当如不妥可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103条);
(2)由董事会以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新董事长(公司法110条);
(3)为由王家控制公司经营层,如需则解聘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并新聘任上述高管。(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副总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可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4)决议召开股东大会
3、董事会决议的形成
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8条第一和
第三项目需全体董事超过三分之二(
3.3个董事通过)通过,第二项根据公司法110条规定全体董事过半数(
2.5个董事)选举产生。
第四相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8条全体董事过半数(
2.5个董事)通过。
(二)召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召集
全体董事过半数(
2.5个董事)通过,由董事会决议召集。
2、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同董事会
3、股东会决议的形成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104条即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3
8、39条的规定,第
2、
3、4项属于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二分之一(2
2.775%的股权)以上通过。第1项属于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多于三分之二(30.367%的股权)以上通过。
三、工商变更登记(根据陕西省工商局官方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公证书(陕西工商局网址未列明)
考虑:是否可以利用继承前为发生变化的股权结构召开股东大会,将公司资产转移以什么方式如对外投资风险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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