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场行政处罚多长时间备案
当场行政处罚一般于处罚决定当天或者隔天进行备案。《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机关备案,但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间,原则上应当尽快备案,一般在当天或者隔天左右在所属机关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工商行政处罚案件可延长多长时间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延长最多三十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一般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三十日后依然需要延长的,经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三、行政诉讼再审多长时间立案
行政诉讼再审立案时间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根据《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再审申请,应当及时立案,并在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立案,并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因通讯地址不详等原因,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未送达当事人的,不影响案件的审查。
被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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