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是这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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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是这样的问题带来帮助。
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是这样的

一、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是这样的

公司债务怎么承担,要看公司是有限责任公还是股份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分公司债务

总公司可以承担分公司的债务。

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律主体,一旦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母公司的债务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

母公司的债务子公司不需要承担。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

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

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是这样的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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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律师回复]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防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渍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与效力
(一)免责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若债权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理论上认为该合同虽无债务人的参与,但债务人因该合同纯获利益,因此并无否定该合同效力的必要。但若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依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可推知债务人将反对该合同的,则不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盖因债务仍然属于债务人的“消极财产”,债务人对其有处分权,若债务人反对债务承担的,债权人和第三人不能违背债务人的意思而行为,否则即与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不符。
(二)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1、就被承担的债务,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负担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新债务人可以就债务未成立、被撤销、已清偿、同时履行抗辩权等进行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反对债权,通常并不能由新债务人以此主张抵销。此外,承担人基于承担债务的原因关系而对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不得对债权人主张。
3、从债务和从权利转移。(1)从债务《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等除当事人另有特约外,也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2)从权利对于原债务的担保原则上一并转移。具体而言,承担人或者原债务人自己设定的担保物权,应推定当事人同意其随同债务一并转移;法定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则当然转移;惟承担人和原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在债务承担时除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者外,债务移转时,担保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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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偿还债务为“不能清偿”,则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清偿”。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同时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高风险所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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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偿还债务为“不能清偿”,则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清偿”。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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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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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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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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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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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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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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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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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偿还债务为“不能清偿”,则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清偿”。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同时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高风险所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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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承担的方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偿还债务为“不能清偿”,则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清偿”。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同时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高风险所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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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三种形式。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补救措施,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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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们公司之前跟别的公司合作了,但是现在他们违约了,就想知道有限公司转让债权债务承担方式是啥?
[律师回复] 第
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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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做生意不是很顺,想找一下资金周转一下,请问承担债务协议格式是什么,举一些范文
[律师回复] 甲方:(身份信息)
  乙方:(身份信息)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清偿所欠甲方债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1、截止年月日,乙方共计欠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2、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债务清偿日止,按本协议第1条确定的债务总额以年利率%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
  
3、乙方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清偿完毕本协议第
1、2条确定的债务总额,若乙方逾期未足额清偿,自逾期之日至实际还清之日除按年利率%向甲方计付资金使用费外,另按未偿还部分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此引起甲方采取诉讼行动,乙方并因承担因此发生的律师费(按甲方起诉金额的%计)及甲方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日前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条、欠条或者其他能够本协议债务的凭证作废,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以本协议载列内容为准,双方均不作反悔。
  
5、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在不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时,双方均同意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6、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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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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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跟我朋友打算一起开一家餐厅,然后就想跟大家提前咨询一下合伙经营债务承担方式是啥?
[律师回复]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其法律特征是:
①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
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
③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④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
①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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