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果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接受审判,即符合自首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过程中自动投案的;
属于犯罪被发觉以后自动投案的情况,符合自首的时间条件,如果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判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人去向不知,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否够自动归案;
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地惩治犯罪是有着积极的意义的,同时自首的认定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也能否给犯罪分子一条悔过自新的道路,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符合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因而应当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否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否减轻处罚。
二、法律规定中投案脱保能否认定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否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由于投案脱保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因此不成立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否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能否减轻处罚。
三、在认定自首时,怎样确认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能否从以下四个方面确认:
1.投案时间,既能否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前,也能否是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后,但必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2.投案对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自动投案的对象是司法机关,同时又规定了视为司法机关的投案对象,包括个体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员。
3.投案的自动性,行为人自动投案的自动性程度差异是很大的,但从自首制度宗旨来考虑,自动程度之大小并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最多成为量刑所考虑的因素。
4.投出的对象,常认为投案就是个体把自己送去司法机关,交由其处理。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能否免除处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被通缉后自动投案能否认定是自首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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