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没有抚养教育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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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没有抚养教育义务?

一、针对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没有抚养教育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才产生民法典上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才对继子女有没有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如下:

1、在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承担了抚养费

2、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长期共同生活。

3、共同生活时,继子女需未成年或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可拒绝赡养

如果父母生而不养,成年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仍要履行赡养义务

抚养义务与赡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出现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没有权向父母主张履行抚养义务或支付抚养费,但是却不能因为父母未尽抚养义务而对抗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没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是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法定义务是基于他们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不能简单地用等价有没有偿、公平和平的一般民法理念来衡量。

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对这一问题有没有简答的解答,“我们认为,如果父母确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比如因犯罪被监禁)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父母具有没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能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如果仅仅是父母具有没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并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法院并不会支持子女免除赡养义务。

所谓“情节严重”,应当是因为父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这一行为而给子女的生活、教育造成了严重不良后果,比如说因为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使子女无法及时就医造成其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再或者说因为父母多次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而使子女的心理、精神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等等。总之,何为“情节严重”,需要在个案中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来综合评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没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没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三、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几岁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十八周岁。

2、但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3、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要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没有期限、有没有条件的,具体如下: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没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人指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如果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就属于成年人,能够独立生活,父母对该成年子女就没有没有抚养义务了。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2、子女虽然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要履行抚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没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例如,已满18周岁的大学生,属于成年人,他们既不符合父母进行抚养的年龄条件,也不符合学历条件,不享有没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大部分处于大学学习阶段的成年子女仍由父母供养,但这属于父母在道德上的自愿行为,而非父母的法定义务。

从法律的角度讲,父母可以供养孩子上大学,也可以不供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没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没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针对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没有抚养教育义务?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没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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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生活后,父母在物质和生活上不再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以下情况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负担时,父母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1、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于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由人民依诉讼程序处理。对拒绝抚养、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区分不同情况,做了如下规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三)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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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3、“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
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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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未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统一认定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认定标准,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中曾提出过认定标准,即需符合以下情形:
(1)继父(或继母)和享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三年以上,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付出了必要的劳务,并且履行了教育义务;
(2)继父或继母因工作等非主观原因,无法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承担了全部或部分抚育费五年以上;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死亡,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两年以上,并承担了本条
第一款的相关义务。此外,若上述各款情形涉及的未成年子女为残障或智障人士的,共同生活时间的认定标准可适当降低。可以看出,草案针对不同家庭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通常情况是要求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并且承担抚育费、付出劳务、履行教育义务,若因客观情况不能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应承担抚育费五年以上。遇到生父母死亡和子女是残障情况的,则可适当缩短共同生活的年限。这是考虑到此二种情况下继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照料与付出会更多,也在鼓励继父母对此二种情况的未成年继子女给予更多的关怀与照料。希望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确定统一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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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父突然生病死亡,和继父共同生活了十六年的继女认为自己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继父的遗产。为此,张某走上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近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个体老板王某于2006年8月24日突然因病死亡,留下大量财产和债务。因为财产争执,王某之母、王某之女将王某现在的妻子李某诉上法庭,请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的继女张某(系李某亲生女儿)以自己与王某一起共同生活16年之久,已经在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为由,请求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继承。
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4条对婚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而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不同,并非所有的继父母子女都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的27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只有形成了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及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或者对继子女予以生活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的。可以认定为形成抚养关系。《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死者王某的继子女,跟随王某生活了16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其要求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来分割继父王某所遗留的遗产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继子女已成家没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但后来分家继子女得到了家产,这样继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回复]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第二十三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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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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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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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和要求归还子女权。
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都有义务对受损害方给予赔偿。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小田3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小田一直随母亲生活。有一天,小田在幼儿园和小朋友非非两人因争玩具手枪打起来,小田一气之下将玩具手枪向非非的脸上砸去,不小心戳到非非的眼睛,造成非非眼睛大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左右,医疗费花去了近一万元。非非的父母找到小田的母亲和幼儿园,要求赔偿。小田的母亲认为,应该由幼儿园负责。后来非非的父母到,判决小田的母亲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支付部分医疗费,幼儿园作为责任人之一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小田的妈妈无力支付这笔医疗费,找小田的爸爸,爸爸却不肯承担责任,小田的母亲只好到,判处由小田父母共同承担这笔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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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教育义务?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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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必须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教育。主要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加以必要的约束和规范,使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用“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的思想教育子女,使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技术,成为对国家对人民有用的人。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有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和责任,以防止和排除来自自然界的损害和来自他人的侵害。当子女受到伤害、侮辱、拐骗时,有请求损害赔偿权和要求归还子女权。
父母没有管教好子女,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要承担赔偿责任。凡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父母都有义务对受损害方给予赔偿。如果父母已经离婚,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小田3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小田一直随母亲生活。有一天,小田在幼儿园和小朋友非非两人因争玩具手枪打起来,小田一气之下将玩具手枪向非非的脸上砸去,不小心戳到非非的眼睛,造成非非眼睛大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左右,医疗费花去了近一万元。非非的父母找到小田的母亲和幼儿园,要求赔偿。小田的母亲认为,应该由幼儿园负责。后来非非的父母到,判决小田的母亲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支付部分医疗费,幼儿园作为责任人之一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小田的妈妈无力支付这笔医疗费,找小田的爸爸,爸爸却不肯承担责任,小田的母亲只好到,判处由小田父母共同承担这笔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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