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形式及效力,法律依据有什么
遗嘱有以下几种形式:
1、书面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口头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录音录像遗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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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
1、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或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分配了其他人的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的也是个人财产,如果遗嘱分配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
3、遗嘱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胁迫、欺骗。遗嘱应当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4、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详。遗嘱应当表示具体明确,对意思表示不明确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不认可遗嘱效力。
5、留多份遗嘱或已有公证遗嘱后又订立其他类型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三、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是哪些
订立遗嘱的法定形式如下: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二、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遗嘱的形式及效力,法律依据有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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