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合伙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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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怎样认定合伙债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怎样认定合伙债务

一、怎样认定合伙债务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二、夫妻个人债务怎样认定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的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了与其没有抚养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2.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所获得的收益,又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合伙企业债务怎样处理

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具体的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怎样认定合伙债务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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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债权债务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债务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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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1、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3、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怎么清偿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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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债务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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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中规定的内容,对个人合伙认定: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①、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②、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③、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④、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⑤、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债务如何认定,怎样认定个人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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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中规定的内容,对个人合伙认定: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①、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②、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③、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④、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⑤、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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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合伙人,个人合伙的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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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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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3、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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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⑤、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个人合伙债务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1、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3、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怎么清偿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中规定的内容,对个人合伙认定: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①、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②、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③、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④、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⑤、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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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怎样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伙人怎样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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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债务诉讼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合伙企业有不同的组织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这三种,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1、合伙债务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诉讼主体公民合伙在许多场合,可能并不成立合伙组织实体或设立合伙企业,仅基于合伙协议对外进行某项民商事活动。当产生合伙债权债务时,因没有存在合伙企业或合伙组织形态的经济实体,只能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主体,进行应诉或。此时,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当合伙人人数众多时,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如果合伙内部因利益分配、债务承担、退伙等发生纠纷,诉至,应将的一方或多方作为原告或共同原告,其余的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 2、合伙债务基于合伙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诉讼主体合伙企业分为纯正合伙企业和合伙型联营企业。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这殊无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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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个人合伙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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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中规定的内容,对个人合伙认定: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①、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②、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③、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④、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⑤、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如何认定个人合伙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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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1、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2、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3、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4、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5、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怎么清偿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清偿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合伙的债务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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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个人合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中规定的内容,对个人合伙认定: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认定是否构成个人合伙时,应注意掌握以下条件:

1)个人合伙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

2)个人合伙一般应基于合伙合同产生。合伙人之间应就合伙的成立合伙的有关事项、合伙人退伙、合秋组织的解散、债务的承担等,依法订立协议。

3)合伙人一般应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盈利、共担风险。如何认定合伙人的主体资格:
①、按照合伙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参与合伙盈余分配,共担风险的,虽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也可以认定为合伙人;
②、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动,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并共担风险的,虽不提供资金、实物,也可以定为合伙人;
③、仅向合伙组织提供某种财物的使用权(例如房屋或生产工具),并以此取得固定收入,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租赁关系的出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④、向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人提供资金、并以此收取固定利息,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风险责任的,是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⑤、虽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但不参加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责任,只获取固定报酬的,是雇佣关系的受雇人,不应认定为合伙人。
二、个人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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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纠纷——合伙债务怎么承担
个人合伙债务纠纷是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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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人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人的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组织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一般是指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债务的主体是合伙组织,而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一、个人合伙债务概念  个人合伙债务,是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对于债权人来说,既可以对某一个合伙人,也可以对某几个或者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请求。  
二、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随其消灭而消灭。合伙人仅就其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在合伙内部,仍然按照投资比例或协议约定确定债务的承担。因此如果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了债务,有权就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这种连带责任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为转移。  
三、“双重优先权”原则  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四、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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