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政策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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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规定,在农村每一户村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当地的土地比较少、以至于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当地县级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若是对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一、农村宅基地政策

根据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规定,在农村每一户村民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当地的土地比较少、以至于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当地县级政府应当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村民获得宅基地后,通常会在宅基地上修建房子。村民对自己修建的自建房享有所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售卖自建房,但若是将房屋售卖了出去,那么不能再次提出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即使提出了申请,该申请也不会被批准。

各地对宅基地的面积有既定的标准,通常情形下,村民获得的宅基地面积不会超过该标准,如果房屋面积已经超出当地占地面积标准,那么村民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农村自建房政策

农村自建房政策是指针对农村地区居民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的相关规定。这些政策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宅基地标准:农村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宅基地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中国,每户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上限,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一户一宅原则:中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为了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和滥用。

3. 审批程序:农村自建房需要经过村委会和上级部门的审批。村民在建设房屋前需要向村委会报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

4. 建房限制:农村自建房通常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建筑高度、占地面积、建筑风格等,以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5. 退出和流转:农村自建房可以在本村流转,但必须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如果村民出卖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可能不予批准。

6.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在某些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村庄,翻建、扩建原旧住宅可能受到限制,以保护村庄的历史文化风貌。

7. 安全和环保要求:农村自建房需要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建设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自建房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地方政策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因此,具体建房时应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政策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农村自建房政策

农村自建房政策是指针对农村地区居民在自有土地上建设住宅的相关规定。这些政策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宅基地标准:农村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的宅基地标准通常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在中国,每户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上限,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一户一宅原则:中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为了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和滥用。

3. 审批程序:农村自建房需要经过村委会和上级部门的审批。村民在建设房屋前需要向村委会报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

4. 建房限制:农村自建房通常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建筑高度、占地面积、建筑风格等,以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

5. 退出和流转:农村自建房可以在本村流转,但必须经过村委会的同意。如果村民出卖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可能不予批准。

6.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在某些具有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村庄,翻建、扩建原旧住宅可能受到限制,以保护村庄的历史文化风貌。

7. 安全和环保要求:农村自建房需要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避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建设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自建房政策可能会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地方政策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因此,具体建房时应当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政策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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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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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建(规划)审批审批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不突破户型标准”的原则,农村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办理“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国土审批农村个人翻扩改建审批在取得规划“两证”后,建房需向国土所申请用地审批手续,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同时申请新土地证等相关证件;若建房涉及到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农户及村级提供资料、镇级审查汇总、国土部门组件申报、区政府审批的方式进行。危房修建允许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危房鉴定意见的危旧房,可未经四邻同意即向镇申请原拆原建;如因户内人口增加,需要相应增加占地面积或层高,在符合采光、间距等相关强制性技术规定的前提下,也可未经四邻同意向镇政府审批。其它
1、行政村可通过有偿收购、调剂等方式,开展“空心村”改造,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重新规划用于农民建房。
2、利用符合建房条件的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安排农民建房。
3、采用联建房、就地公寓式住宅、进城镇置换公寓房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4、由镇回购拆迁安置余房或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5、历史遗留未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绍兴市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区委办[2014]9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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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结束,今后宅基地使用要按照规定。确权后,出现这4种情况的宅基地,则无法继承。1、宅基地上房屋倒塌或者宅基地长期闲置2、未进行变更登记3、非本集体成员,其实这部分最多的就是户口迁出农村、落户城镇。如果父母不在了,老家宅基地和房屋就闲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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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2015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政策规定  
1.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作居住、生活而占有、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2.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3.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应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城镇和集中居住点集中,禁止散点建房,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镇4人户,每户宅基地标准150㎡,四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30㎡,最高不得超过200㎡。  
二、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批准面积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2.农村村民新建住宅,不按用地审批时约定拆除原有住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限期拆除旧房,退还原宅基地。逾期拒不执行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房户以书面形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2.村组召开座谈会,协调好相关矛盾。建房户在村民主任指导下,填写《建房申报表》,提供户口薄、原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村组对建房户申请宅基地的有关内容公示一周;  
3.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国土所派员到场勘察,征求相关人员意见,检查申报材料,对建房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具体意见,上报镇会办;  
4.村民主任到村建部门办理好《选址意见书》,将原件连同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提交国土所;  
5.国土所长审查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镇印章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由国土所颁发《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通知书》,由镇相关部门颁发《江苏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执照》;  
6.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7.公示期满无异议,村民主任约定时间,持批准文件由国土、村建等部门会同村组现场放线定界,并填写跟踪管理卡;  
8.建房户在竣工后30日内向国土所申请验收,对验收合格后由国土所按程序办理用地变更手续,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由市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各地区有政策不一样的可在评论跟帖,大家交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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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积等材料如果不能确权登记,这些宅基地会不会被收回呢,农民就被赋予了更多的财产权利,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很多农村展开。宅基地在展开不动产登记后,宅基地超标,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必须是依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和依法使用宅基地建房居住的房屋才能进行登记。那么、违规使用占地等等情况,这些在农村非常普遍。那么目前针对这种现状,国家政策也出台了相关意见;如果是违规用地;5,农村的土地也将有证了,宅基地也随之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之后农民的不动产权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农村宅基地开展不动产登记,农民会得到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这样一来,去进行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有以下东西你要准备: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过大家要注意、申请人身份证明、占用耕地等情况、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有关不动产界址、法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材料。现在很多农户家里其实都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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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面积等材料如果不能确权登记,这些宅基地会不会被收回呢,农民就被赋予了更多的财产权利,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在很多农村展开。宅基地在展开不动产登记后,宅基地超标,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进行不动产登记,必须是依法得到宅基地使用权,和依法使用宅基地建房居住的房屋才能进行登记。那么、违规使用占地等等情况,这些在农村非常普遍。那么目前针对这种现状,国家政策也出台了相关意见;如果是违规用地;5,农村的土地也将有证了,宅基地也随之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之后农民的不动产权益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农村宅基地开展不动产登记,农民会得到相应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这样一来,去进行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需要哪些材料呢有以下东西你要准备: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过大家要注意、申请人身份证明、占用耕地等情况、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有关不动产界址、法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材料。现在很多农户家里其实都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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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有几种方式,其中一种是产权调换形式,还有一种方式是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两种方式涉及到为被拆迁人分配安置房,那么呢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方式
1、产权调换形式。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采取的保留被拆迁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形式。也就是说拆迁人以易地或再建的房屋作为交换,用作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对该房屋继续拥有原来那种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关系。
2、作价补偿形式。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3、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形式。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人的拆迁补偿中,部分采取产权调换补偿,部分采取作价补偿,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被拆除房屋进行补偿时,以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达成协议后,但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或某一方出现困难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协商采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解决对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
二、补偿方式中拆迁安置房如何分配
1.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3.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原权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继承关系处理。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按户计算,且应由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当该户出现人口减少或个别转出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如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则由该户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补偿款,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5.房屋拆迁后尚未实际取得安置房的,当事人要求确认或分割安置房购买权的,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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