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东权力有多大
1.依据我国《公司法》之相关规定,所谓控股股东,即指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占据该公司总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占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行为主体。
即便其对于公司的出资额或者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但是若该股东凭借自身出资额或者所持有的股份所掌握的表决权已经足够对公司股东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决策产生深度影响,亦可称之为控股股东。
2.控股股东这一称谓主要涵盖以下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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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对控股股东:
该股东所持有的流通股及有表决权的股权超过了公司总股份的67%,基本上能够毫无疑问地确保对公司的主导性控制和运营。
一般控股股东:
相较于绝对控股而言,此类股东的股权份额未达67%,但仍然超过50%,因此其具备决定公司日常管理和经营事务的能力。
(2)相对控股股东:
此种情形通常由股权比例本应低于50%的最大股东担任,抑或是作为其他股东的代表,坐拥最多的投票权。
当控股股东在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及表决权等权利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程序规定的行为时,其他股东均有权在特定时间段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变更并认定该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股权质权有什么效力
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1、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2、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3、对质权人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首先,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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