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女方已成家女方不给抚养费有什么后果

最新修订 | 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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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如一方未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可能面临法律后果。经济困难的女方可申请中止或终止执行,但需向法院明确表述并核实情况。有支付能力的被告如推诿,可能受到司法拘留甚至涉嫌犯罪。抚养费支付标准根据申请人收入确定,通常为月收入的20%-30%,负担多个子女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50%。无稳定收入者按年总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涵盖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等。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承担抚养费。
离婚了女方已成家女方不给抚养费有什么后果

一、离婚了女方已成家女方不给抚养费有什么后果

关于在离婚案件结束之后,如若前配偶未尽抚养之责,未能按时支付子女抚育费用,可能会面临何种法律后果,详细解答如下:

假设该女方确实存在无法承担此项支出的经济困难,那么法院亦无法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即便已经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最终也可能只能选择暂时中止过程或是彻底终止执行;

然而,对于有义务支付抚养费用的被告,他们却必须向法院的执行官明确表述自身无力履行之情况,执行官将依法核实相关信息。

如果此类申诉者具备相应履行能力而有推诿之心,有可能受到司法拘留甚至涉嫌触犯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至于在支付抚养费用时该参考哪些具体准则,具体分析如下:

对于拥有稳定可靠收入来源的申请人而言,他们应按照每月家庭总收入的20%到30%的比例来支付子女抚育费用;

同样,如果他们需同时担负两名及以上子女的抚养义务,这个比例可以适度提升,但最高不能超出每月家庭总收入的50%水平;

倘若没有稳定收入,则应该根据本年内家庭总收入或同行业内的平均收入,按照上述比例来计算抚养费;

此外,抚养费涵盖的范围还包括日常生活所需费用、子女教育开支以及必要的医疗费用等;

最后,抚养自己的孩子是每对父母法定的职责,因此在离婚之后,未能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须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抚育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了女方户口怎么办

离婚了女方户口的处理方式:

1、另立门户。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才可以办理;

2、迁回原籍。一般需前往原籍地申请户籍迁移,然后,到现户籍地申请户籍迁出,最后,返回原籍地申请户籍登记;

3、不迁移户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了女方已成家女方不给抚养费有什么后果”,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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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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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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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已满7岁抚养权给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女方争取抚养权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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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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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方争取抚养权可能性大:
二周岁以下的孩子,考虑到年龄较小,需要母亲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原则上会将抚养权判归女方。对于二周岁以上的孩子,如出现以下情形,男方争取抚养权的可能性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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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基本的生活条件、工资收入、居住环境、教育程度、思想品质对孩子的影响;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长期照看孩子的老人的意见及身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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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已经协议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需要付多少抚养费?孩子已14岁。
[律师回复]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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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没有上诉情况应该不会涉及赔偿。
1、抚养费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用。四、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已离婚,抚养费起诉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已离婚,抚养费起诉书怎么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原告:,男,汉族,生于年月日。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4年月日,汉族。
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依法判决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
具状人: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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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已经离婚还能要回孩子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已经离婚还能要回孩子抚养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权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做出约定,诉讼离婚的,可以由调解或者判决决定,原则上讲,孩子的生活环境稳定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陈成长,所以,孩子的抚养权确定以后,不允许随便的变更,但是,司法实务中,经常列外,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初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的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离婚以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协议不成的,应另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怎么证明孩子已经支付了抚养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赖某和郑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7月22日生了一个儿子,2011年9月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12年7月3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儿子由郑某抚养,女方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人民币500元。2014年10月8日赖某的儿子请求判决赖某支付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止的抚养费共12500元。赖某辩称已抚养了儿子至2014年2月及其本人生活困难等问题,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  蕉岭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用问题,赖某和郑某在离婚时曾达成协议。赖某儿子请求赖某按每月500元支付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止的抚养费共计12500元,符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应予支持。赖某称离婚后已抚养儿子至2014年2月及其本人生活困难等问题,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离婚父母一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必须保留凭证,以免日后起争端。用现金支付,可让对方写收条;若存入指定银行账号,请保留凭证。  (原文标题:付抚养费未留凭证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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