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投毒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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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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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食堂投毒,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此有严厉的制裁措施。
食堂投毒判多久

一、食堂投毒判多久

关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定义与相关法律规定,您需要了解的是,这是一种指代将不实的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或传染性的物质投入特定环境中,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犯罪行为

倘若触犯此条款,将会有相应的量刑准则。

具体而言,此类案件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扰乱程度;

2.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具体严重后果;

3.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及其社会危害性等等。

因此,通常会按照情节轻重分为两档标准执行:

如果仅存在轻微干扰社会秩序的情况,当事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于管制不等的处罚

若已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有可能被判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应有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食堂吃出虫子如何索赔

食堂吃出虫子,可以按照购买食品所花费金额的十倍向食堂索赔;如果因此生病住院,或者产生其他损失的;

可以按照所受损失的三倍向食堂索赔,如果按照上述索赔标准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索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食堂投毒判多久”,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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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食堂是在学校内部设立的,学校就有义务进行管理,并要求食堂的饮食符合卫生条件。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食堂是实际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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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食堂是在学校内部设立的,学校就有义务进行管理,并要求食堂的饮食符合卫生条件。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食堂是实际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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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家孩子上高中一直在学校住校吃食堂的饭,最近学生食堂发生了中毒的事件,经过抢救孩子总算保住了性命,但是这毕竟是学校的失误,就想了解一下学校食堂食物中毒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校园食物中毒事件中,主要涉及三个主体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即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委托监护的法律关系,学生与食堂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学校与食堂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一)学生与食堂的法律责任分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学生和食堂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学生从食堂购买饭菜时起,二者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当然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是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其是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即使是口头形式的买卖合同,其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当学生购买食堂的饭菜,其虽然形成了口头的形式的买卖合同,但并没有就饭菜的质量达成书面的协议,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当学生去食堂购买饭菜时,根据交易习惯,餐厅必须得提供保证质量的饭菜,否则食堂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食物质量往往是被人食用之后才能甄别,也就说只有食物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之后,才知道食物的质量存在问题,在此过程中,由于食堂的违约而构成了对学生人身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此,我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界定侵权责任,根据其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当学生食物中毒后,由于食堂违背了提供质量合格食品的约定,在客观上侵犯了学生人身权,即身体健康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食堂对学生负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竞合的,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起诉食堂时,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起诉。
当然,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
(二)学生与学校的法律责任分析
当我们界定完食堂在校园食物中毒的法律责任后,学校是不是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学生与学校是委托监护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学校有义务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学校对于学生负有监护的权利与义务,应该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责,当学校委托第三方来为学生提供饮食,发生食物中毒更是难辞其咎。
学校究竟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呢?对此,我们可以参照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2005年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来推定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根据上述法规,我们可以得知:食堂的行为是导致了学生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食堂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管学校有没有对学校食堂尽到监管和注意的义务,有没有建立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准入制度,只要学生食物中毒了,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根据相应的赔偿(可以参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七、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学校与食堂的法律责任分析
界定完学校的法律责任后,我们将对学校和食堂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二者是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无名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类比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按照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查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因此,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学校有权向食堂索赔,同时也规定了学校对食堂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三、小结
在校园食物中毒发生后,食堂应该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其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侵权责任。
而学校则要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同时作为学校的负责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同时,食堂对学校负有违约责任,学校可以依法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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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食堂吃饭中毒责任谁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学生在食堂吃饭中毒责任谁担问题解答如下,   食堂是在学校内部设立的,学校就有义务进行管理,并要求食堂的饮食符合卫生条件。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食堂是实际侵害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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