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起诉费什么时候交
1.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相关诉讼费用通常应由原告在接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之日起的第七日起按照规定进行缴纳,即案件受理所需费用先由原告预先支付。
若案件审判结束之后,诉讼费用则由败诉方全额承担,但胜利者在自愿情形下可主动承担部分费用。
2.对于确实存在缴纳困难的原告而言,他们可以在预先缴纳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缴、减缴或免缴等申请。
如果原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前预交足够的诉讼费用,那么在经过人民法院的再度通知后仍然未能及时预交,或者其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也未经得到人民法院批准时,该种情形将被视为自动撤销起诉。
3.对于已经依照上述程序进行了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若这其中并无新的情况和原因出现,并且在六个月之内再次以相同名义提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将会不予受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对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起诉离婚起诉费什么时候交”,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