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共同生活过的继父有抚养关系吗
关于待继子女对待继父亲是否具有赡养义务这一情况,首要问题在于需考虑此二人之间是否建立起抚养与教育的关联互动关系。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假使当女方再度组建家庭之后,尚未达法定成年年龄或者仍不能独立生存的未成年子女跟随母亲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内,如果继父主动承担了为其提供部分或全程抚养及教育的责任,那么在继子或继女达到成人阶段之后,他们有义务背负起照顾继父年迈之身的责任。
一旦继承行为启动之后,首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不得参与继承。
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接手处理。
在这个范围内的人员包含:
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
具体分类如下:
子女,即包括嫁入或娶进家门的亲生的孩子们、偷偷生下但需要承认身份的非婚生子女、养育来代替亲生父母亲自抚养成人的养子女以及存在扶养互惠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则是指亲生的生父母、收养而来的养父母以及存在扶养互惠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则包括与亲身父母生育的同胞手足、与同一个父辈却不同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由养父母所养育的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扶养互惠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没有共同生活过的夫妻,在离婚时应当退还彩礼。返还数额应由法院根据彩礼数额、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全盘考虑,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应对日益增对的返还彩礼纠纷案件,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全盘考虑,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没有共同生活过的继父有抚养关系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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