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规定,女方有权自愿选择是否履行抚养费用支付义务,且该决定是经由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共识,那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男方不得在女方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强制性地扣除原本应该用于抚养方面的资金。
然而,若男方对于先前批准女方不承担抚养费用的决定产生了质疑或者后悔,实践中,男方有权向法庭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判定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责任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迫使女方支付其理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在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上,除了父母双方的抚养权外,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关于抚养费用的支付义务。当按照原先协议的约定实施抚养行为时,发现该方式无法有效保障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或者抚养费的额度明显过低,那么,另一方将有权利随时提出更换抚养权或是提高抚养费用的请求,以保证孩子得到妥善、合理的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二、离婚协议书原件丢了如何解决
离婚协议书原件丢了,丢失方需要办理补办手续。可以带着离婚证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婚姻注销中心申请查阅离婚档案,婚姻注销中心的工作人员会把离婚的档案调出来,丢失方可以按其自己的申请,把交给民政局的那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一份并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协议书中孩子抚养费问题反悔了咋办”,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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