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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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抚养费之诉,直接关联者为子女。当抚养方遭遇对方拒付抚养费,有权代表子女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处理主体视情况而定:1)已签离婚协议,违约方可起诉要求支付;2)未协商或诉讼确定,监护方可起诉确立抚养费;3)已定标准需变更,子女可起诉,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庭。
追索抚养费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一、追索抚养费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关于抚养费之诉,诉讼事宜的直接关联者当承担监护权任务并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遭遇其另一半拒绝支付抚养费用之时,他们有权代表尚未成年的子女作为诉讼主体,同时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机构提出指控,并追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配偶一方向其缴纳应有之抚养费。

在抚养费诉讼中,处理该事项的主体究竟是谁呢?对此,我们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以下是三种常见情况:

1.若父母已通过签订离婚协议解决相关纠纷,如对方违反协议规定,拒绝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那么负责监护权的一方有权作为原告,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对方按照协议条款支付抚养费。

2.倘若抚养费问题在未经父母双方协商或者协商无果之下,以及未经法律诉讼予以明确认定的情形下产生,同样应当由享有监护权的一方担任原告,另一方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借此通过法律手段确立对方应当支付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

3.若父母彼此之间已经就抚养费事宜达成共识,亦或是经法院判定抚养费支付标准后,如今希望变更既定的抚养费标准(即增加),此时,应当由子女作为原告,并由与未成年子女处于同一阵线的父母一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指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追索抚养费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追索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随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追索抚养费纠纷诉讼主体是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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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一方不履行子女抚养费之给付义务时,申请执行的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非子女。可见,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的主体前后并不一致。
最后,若所有增加抚养费案件均要求子女另行起诉,也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甚至耽误其正常的学业或生活,且当子女作为诉讼主体时,往往引起子女与被起诉方的敌对关系,破环原本和谐的亲情关系。这一立法设计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
综上,只有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让子女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母双方或任何一方支付抚养费,才是最为理想的做法,而且也符合权利救济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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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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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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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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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评析 本案对于王某来讲,诉讼法没有对该类赔偿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雇用)和劳动法(工伤)。这两个赔偿规定与过去的相关法规有实质上的改变。新的劳动法规对工伤赔偿从劳动者角度,待遇要优于一般赔偿,尤其是一些非法用工的的主体对受害人赔偿的数额更为明显,因此这是对劳动者群体的依法保护的体现,也是对那些不关心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同时促使他们注意安全生产,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于是就产生受害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从致害者的违法用工的错处寻找自己的权益出发,用劳动法规来保护自己。 但是,目前我国对这两方面的实体法的适用的界限没有明显的区分,对那些没有依法登记的单位用工问题与普通雇用用工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对那些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可以认可事实劳动关系,本案原告如果将该轧花厂作被告的话,是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该案件。 本案如果偏离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去审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既是对权利人的“不公正”,也是对被告的不合法,因此 第一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由于本案当事人坚持不追加轧花厂作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就必须有“用人单位”的诉讼主体存在,才能实现当事人所请求诉讼权利。如用人单位承担因违反规定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等。因为审理案件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的,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非法取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干涉和侵害,对相对权利人也是如此。因此,就不能按照劳动关系审理该案件。那么 第二种意见也是不正确的。 案情 王某于2007年4月22日被某轧花厂招工进厂,一个月不到就发生左手臂被机械扎伤至残的事故。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赔偿王某各项费用4万元,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审查发现,该轧花厂是属于无任何证照“自行挂牌单位”,以仲裁主体不适格,裁决不予受理。2008年4月5日,王某便将该轧花厂的四个合伙人作为被告,依据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各项费用4万元的经济责任。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明示王某将某轧花厂追加为被告,或者按照雇用关系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原告坚持原始的全部意见。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本案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诉讼依据,审判人员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虽然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但是,人民可以不全部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也不依据劳动法的赔偿依据进行裁判,而是适用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裁判。 第二种意见:原告坚持所列的被告主体,按照工伤赔偿纠纷,即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纠纷来裁判。 第三种意见:原告所列的被告主体,虽然是不可推卸责任的民事责任实际承担者,但是王某的诉讼请求和赔偿依据是劳动法所规定调整的范畴,如果人民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那么所依据赔偿依据就与诉讼主体不相符,产生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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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与家人现在发生赡养问题纠纷,已经上诉到了法院,请问追索赡养费的适格主体,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法律上是有个诉讼时效的说法。可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给付赡养费的诉讼,在身份关系存续、赡养条件存在期间,是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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