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财产保全要交多少费用
依照于国务院颁布并施实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诉讼费用交纳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欲进行申请保全措施者,应依据所实际保全之财产价值缴纳相应的保全费用。
关于具体的缴纳金额,将按照以下三种状况分别加以计算:
首先,若未涉及到财产数额或者财产数额低于等于1000元时,每件保全案件将收取30元的保全费用;
其次,如超出1000元而不高于10万元的这部分财产价值将按照实有财产数额的1%收取保全费用;
最后,当实际保全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之后,对于超出部分将按照超过金额的0.5%再次收取保全费用,即若实际保全财产数额远超10万元,那么所需缴纳的保全费用便会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1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部分,其保全费用需按照1%的比例计算;二是超出10万元的部分,其保全费用将按照0.5%的比例计算,也就是说,若最终实际保全财产数额达到或超过了10万元,那么申领人就需要分两次支付保全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费用的缴纳采用了分阶段收费方式,且最高累计不会超过5000元。
例如,假设实际保全财产数额共计为11万元,那么申领人便需要按照如下方式缴纳保全费用,即:
10万元乘以1﹪加上1万元乘以0.5﹪,以此来合计所需缴纳的全部保全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一般包括两种,分别是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情况紧急;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申请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是相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是指案件进入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被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进行;
(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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