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这两种情况存在着显著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首先,它们所发生的时间阶段有所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意时刻;而诉讼时效中止则只发生于向后推算的最后六个月之内。
其次,引发这两者的法定事由亦大相径庭。
时效中断的事由通常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自由操控的事件,例如提起了民事诉讼或者提出了相应的请求行为;
至于时效中止的事由,它更多的是基于一些无法避免影响诉讼进程的客观因素,比如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况。
最后,两种情况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也是各异的。
若发生了时效中断,那么在法定事由出现之前业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便作废,并从法定事由出现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至此实际上存在着前后两个互相关联的时效期;相反地,在时效中止的情形下,中止的期限将被暂时停止计算,并等待法定中止事由得以消除后再重新启动计算时效期间的程序。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时,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说来,因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而中断诉讼时效的,应自诉讼终结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自执行程序完毕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权利保护请求,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自调处失败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因权利人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的,自要求或者同意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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