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其差异之处在于:
(1)两者所属权益的来源与归属有所不同:
原创性的精神和智力创作成果构成了著作人格权的核心,此类权利仅能由著者或拥有原始著作权的主体专属持有;
然而著作财产权并非局限于此,它可能由原著者或初始著作权持有人独有,亦或是由著作继承人继承所得。
(2)二者保护期间的长短各异:
除公之于众的部分外,著者将终生保持其著作人格权,且无任何时间上的限制。
然而与之相比,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却有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期限。
在著作的有效期范围内,著者有权依法完成遗产继承、出售转让或许可他人进行商业利用等事项。
(3)它们所包含的实质性权益大相径庭:
著作人格权并非直接涉及到经济利益,而包括了诸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维护作品完整权益等多项权能;另一方面,以赚取经济收益为首要目的的著作财产权,它涵盖了各种可能使创作者获取经济效益的权利,例如复制权、发行权、租借权,以及著作权人应得的其它权益。
(4)在面对法律约束时,二者所受的限制程度也存在着明显区别:
著作人格权基本上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法律措施的影响,而著作财产权则需要遵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
因此,对于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这两类权利,我们必须加以区分清楚,不能在概念上出现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著作人身权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有: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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