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65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最新修订 | 2024-05-07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了乡村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停工、限期改正和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这些措施需公开通告,并允许被处罚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强制执行,但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且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65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一、城乡规划法65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明确规定,其所涉及的内容确实属于行政强制范畴。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设定了处罚标准,即如果个人或组织在乡、村规划区域未能依法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该证书的相应条款进行合法建设,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对其下达停工指令并给予期限改正。

逾期未予纠正,则可以将其建设行为视为违法建筑物,并施行拆除处罚。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等需要进行强制拆除的,均应以行政机关公开通告为前提条件,并限期要求被处罚人自主改正。

如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自行拆除这些违法建筑物的话,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所规定的内容无疑是属于行政强制范畴的。

接着,让我们进一步探讨关于这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主要阐述了在规划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或者未遵循建设规划的现象时,应如何通过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更正或强行拆除。

然而,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条款,对于违反建筑法规导致需进行拆毁的案件,如果涉案人员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便可行权进行强制拆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施行行政强制执行行动,但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进行执法行动的例外。

再者,无论何时都不能通过暂停供水、供电、供暖或供气此类措施来威逼被处罚人履行相关的行政裁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相关处罚:比如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等措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城乡规划法65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5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城乡规划法65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0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73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23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7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3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5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4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7****68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3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2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3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48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8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8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城乡规划法65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了乡村建设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停工、限期改正和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这些措施需公开通告,并允许被处罚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强制执行,但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且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
10w+浏览
行政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执行流程是什么?
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包括城乡部门向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审核,批准后法院派人去执行,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财产、扣押不动产等方式进行。城乡规划部门对违章建筑当事人处罚,其预期不履行的,城乡部门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哪些内容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2、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w+浏览
行政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城乡规划的组成是什么
中国的城乡规划涉及城镇体系、城市、镇、乡和村庄等多个层面。依据法律,城乡规划包括这些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城市与镇规划分为总体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包括控制性和修建性两种。这体现了政府对城乡发展的全面规划。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划拨用地之外,城市不可以使用
[律师回复]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城乡规划法》的第三十六条,划拨用地以外,其他无
[律师回复]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城乡规划法》规定,划拨用地以外其他无需办理,无
[律师回复]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5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城乡规划的组成是什么
中国的城乡规划涉及城镇体系、城市、镇、乡和村庄等多个层面。 依据法律,城乡规划包括这些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城市与镇规划分为总体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包括控制性和修建性两种。这体现了政府对城乡发展的全面规划。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纠纷,乡政府调解,土地划归乡镇政府,对方怎么处置
[律师回复]   双方都没有签字按手印,调解还没有生效,可以申请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政府有权强行征收农民合法并且已符合城建规划的
[律师回复] 大家都知道,房地产行业是赚钱的行业之一,是地方经济的一大支撑。但一般很少人知道房地产开发流程。今天我将带着大家看一看房地产开发的流程和需要办理的手续,了解这些可以让你买房找对开发商,放心买房。 第一步: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二步:房地产开发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行政类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法65条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