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派出所只说拘留5天,这个是什么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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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情况下,因寻衅滋事被剥夺五日自由权利被视为行政拘留,旨在遏止违法行为和警示违法者。寻衅滋事指无理由殴打、骚扰他人或破坏、占有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威胁公民安全。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虽同为强制措施,但在适用对象、程序、依据和期限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前者重在制止违法和教育违法者,后者则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防止证据被销毁。
寻衅滋事派出所只说拘留5天,这个是什么处罚

一、寻衅滋事派出所只说拘留5天,这个是什么处罚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因寻衅滋事被剥夺五日自由权利的人员,该种惩罚主要被视为行政拘留

这一决定乃是基于此项处罚措施的主要功能——即为了遏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对触犯法律的人士提供引以为戒,阻止他们再次做出此类行为的机会。

此外,这一行动也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寻衅滋事行为所具有的特定性质。

所谓“寻衅滋事”,主要是指某人出于某种毫无缘由的理由,肆意实施殴打他人或骚扰他人行为,或者破坏或占有他人的私人财务。

此种行径严重侵犯民众的社会公共秩序,对公民个人及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其次,尽管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皆为针对违法者所采取的强制措施,但是二者之间在包括适用对象、适用程序、适用依据、适用期限在内的诸多方面,依然有着明显的区别。

就行政拘留来说,其本职工作在于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并且通过教育的手段,帮助违法者认识到自身错误,从而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出现。

然而,刑事拘留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的高效推进,防止犯罪证据被人为隐藏、销毁,从而威胁到司法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寻衅滋事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对行为人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5日以下拘留。因此,寻衅滋事拘留5天属于行政拘留范畴。

二、寻衅滋事造成轻伤,该怎么处理

寻衅滋事造成轻伤的处理如下:

1.对于寻衅滋事一方,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另一方而言,如果构成正当防卫的,不承担法律责任;防卫过当的,应当按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构成正当防卫的,则也涉嫌故意伤害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寻衅滋事派出所只说拘留5天,这个是什么处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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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为人为寻求、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前述 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 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述 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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