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卡外借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卡片对外租赁将会被规定承担相关的经济责任;
若因该行为导致程度较严重的后果,甚至会涉及到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即便借用卡片者理应担负首要的责任,然而,作为出借方仍然难逃承担起连带责任的命运。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银行卡外借承担哪些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银行卡外借承担什么责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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