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之前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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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再婚不影响先前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他们与亲生父母和新配偶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此情况下,继子女享有与亲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可依法继承亲生父母或继父母的遗产。因此,在继父母离世后,继子女和亲子女将平等地按法律规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离婚后再婚之前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一、离婚再婚之前的孩子有继承权

在经历了再婚这一重要人生历程之后,先前所生的子女仍然保有着对其父亲或者母亲的财产继承权。

当亲生父母在离婚之后再次组建新的婚姻家庭时,这些子女便会与其亲生父母以及新配偶之间产生出所谓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在此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等同于其亲生父母子女,换言之,他们均有同等的权力来继承亲生父母或继父母的遗产。

因此,在继父母离世之后,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那么继子女和亲子女将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益,有权依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离婚后再婚怎么领取结婚证

离婚后再婚领取结婚证的手续:再婚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后再婚之前的孩子有继承权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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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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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由此可知,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四种情节之一就丧失了继承权,只有在因遗弃、虐待而丧失继承权,但是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宽恕的情况下才没有丧失继承权。
曾某旭属于未成年人,并且与姜某兰共同生活多年,可以适当分给部分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从上面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实际上是对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补充规定,依该两条的规定可以分得遗产的人称之为可分得遗产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既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够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如在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或者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果具备法定条件,有权以可分得遗产的人的资格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可分得遗产的人取得遗产不是基于继承权,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取得遗产的特别条件,而法律赋予这些人取得遗产的权利,又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或者自身所处的生活环境关系,这里的扶养关系应当作广义的解释,包括抚养、赡养和扶养三种关系。
这种特殊关系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如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未成年人、多病的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等
第二、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尽了扶养义务的丧偶孙媳和丧偶孙婿等
第三,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如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孤儿、重度残疾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第四,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丧失代位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如尽了赡养义务并丧失代位继承权的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对被继承人的扶养、赡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
上述四种情况的成立均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为基准。在第一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虽然曾经扶养过的人,但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不依靠被继承人的扶养或者虽然是曾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但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具有了劳动能力或者已经有了生活来源的均不属于可分得遗产的人。在第二和
第四种情况下,扶养、赡养较多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如果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了一次性、临时性的扶养、赡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扶助、劳务扶助、精神慰藉并不多,均不属于较多,不能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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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第四项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3,其他税项,按二手房买卖规定征收:
(1)契税:普通住宅契税计算方法:90平米以下——首套1%,二套3%;90-140平米——首套1.5%,二套3%。
(2)土地增值税:税率:5%(无法提供完全票据按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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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继承纠纷怎么办,放弃继承权后可以再撤销吗
[律师回复] 第
一,继承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继承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另一方面,继承人有权决定承认、放弃、变更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鉴于享有继承权的各方当事人一般都存在亲缘或血缘的关系,解决继承纠纷
首先应采取各方友好协商的方式;
其次,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和机构(如所在社区、当事人工作单位的人员)主持调解;再次,可以向当地的区县级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三,“放弃继承权后是否可以再撤销”的问题,请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46至52条的相关规定,自己确定。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袱乏递何郛蛊店坍锭开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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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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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丈夫有继承妻子遗产的权利,妻子也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丈夫去世,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或限制妻对夫遗产的继承权,不得干涉寡妇带走亡夫的遗产改嫁。配偶与子女、父母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对死者遗产的继承,他们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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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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