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结案对方找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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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风险代理主要有两种形式:全风险型和部分风险型。全风险型在代理初期不收费,成功后按标的物价值的30%左右收费;而部分风险型则先收5000元基本费用,再根据情况收取10%-15%的费用。但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群体性诉讼案件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保险公司结案对方找律师能风险代理吗

一、保险公司结案对方找律师能风险代理

的确可行,通常所说的风险代理主要分为两大类别。

其中之一为全风险型,也即是说在代理初期并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而待最终案件成功后,则会按标的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收费,其比例大约在30%上下波动;

另一类则为前期先收取基本的办案费用,一般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在后期再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浮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是被明令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进行收费的。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保险公司结案了是否还能理赔

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不能再理赔。交通事故理赔保险公司结案后,对方再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不再负责。

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应赔而未赔的情况,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才能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保险公司结案对方找律师能风险代理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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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1)半风险代理模式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2)全风险代理模式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2、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扩展资料: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特别说明: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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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想找人给我做一个代理,但是有人说这是有风险的,所以我想问问有关于什么是风险代理合同,麻烦大家了。
[律师回复]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代理人。
二、代理事项包括:通过发律师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与债务人谈判和解、申请并参加调解、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代理法院民事一审阶段诉讼、代理法院二审阶段诉讼、代理申请强制执行、代理执行和解、代理执行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款项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应款项的事项。
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双方签署的委托书。
四、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守律师道德规范和执业标准,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五、乙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六、乙方或者是承办律师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披露在代理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七、乙方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但是甲方已经明确乙方全权代理且不须通知甲方的除外。
八、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代理的,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应于事前或事后征得甲方同意。
但是,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或者是律师助理处理文件送达、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等程序性工作或者是一般工作不需要征得甲方同意,也无需通知甲方。
九、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甲方利益,乙方指定其他律师接替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及时通知甲方。
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因为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疾病、交通或者通讯中断客观原因等导致乙方无法处理相关业务,而不处理该相关业务会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最后结果的情形。
紧急情况消除的,乙方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指定原来的承办律师恢复代理,也可以指定新承办律师继续代理。
十、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其他律师为新承办律师。乙方应及时将新承办律师联系方式通知甲方。

一、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承办案件,不影响约定的律师费。

二、为维护甲方利益,在征得甲方同意以后,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可以将案件转委托为他人办理。
除甲方同意以外,转委托不得加重甲方的负担。

三、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甲方利益,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律师将案件转委托为他人办理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及时通知甲方。
这里的紧急情况,同第九条约定含义一致。
紧急情况解除的,乙方应该及时解除转委托,或者取得甲方同意后继续转委托。

四、因紧急情况转委托则由甲方承担费用。
甲方承担费用过于不合理的,则乙方也可以承担部分费用,但是乙方承担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总转委托费用的30%,也不得高于乙方最后律师费的总额。

五、甲方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对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线索而导致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要承担该赔偿责任。
如果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代理期内变更联系方式,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案件不能按时办理或者是转交款项的的,乙方不能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要承担该赔偿责任。

六、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情况,提供伪证,则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如果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情况,提供伪证,导致案件败诉的,则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七、甲方已得到乙方明确提醒:乙方不能保证谈判后债务人付款、到法院起诉可能败诉、即使胜诉也可能执行阶段不能令甲方满意。
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意见,均不代表承办律师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者是胜诉的保证。

八、乙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案的实际情况建议甲方采取适当的措施,建议甲方及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债权的实现。
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甲方拒绝采用起诉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权利的实现,则视为乙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须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
甲方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等有关费用为拒绝采用合理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表现之一。

九、非归于甲方或者乙方主观原因导致债权无法最后实现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丧失债权,乙方丧失律师费。
非归于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观原因导致的债权无法最后实现,包括但是不限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债务人破产且无剩余财产、法院的判决、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找到债务人、债务人被注销、债务人移居境外等等。
但是因为甲方或者乙方的主观原因导致上述结果的,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处理。

十、经向甲方介绍上海市有关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后,甲方选择乙方的律师服务费按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具体收费比例、缴费时间等按照第二十一到二十六条约定办理。
二十
一、甲方同意签约当日先支付乙方人民币叁仟元整,作为乙方承办律师来往的交通、差旅费用包干。
二十
二、如果甲方收到债务人的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30%给乙方作为律师服务费。
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的,则每日按照未付律师费的0.5%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将相关款项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承担责任;提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十
三、如果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在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在扣除30%作为律师费以后,将剩余款项及时转交甲方。
乙方未按照约定及时转交的,则每日按照未付款项的0.5%支付违约金。
乙方也可根据客观需要,可以直接将全部款项转交甲方,甲方按照前项的规定支付律师费。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将相关款项转交的,乙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乙方不再承担责任;提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十
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外,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所支出由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专业机构收取的诉讼费(包括但是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证金、执行费)、申请费、查询费、资料复印费、材料打印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办案费用,由甲方负担。
若乙方垫付的,由乙方凭票据向甲方据实结算。甲方拒绝结算的,自拒绝之次日起,每日按照未结算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及时结算转交的,甲方可以将相应款项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承担责任;提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代为收取相应款项的,可以按照前项的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再将剩余款项转交甲方。
二十
五、除前项规定的费用以外,乙方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解决本案,只要是乙方指派的律师或者乙方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作和劳动,都不再增加或者是减少收费。
二十
六、因客观或者主观原因导致以非货币财物抵债的,则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条约定的日期为甲方取得财物所有权之日。
上述财物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的,则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条约定的日期为财物变现之日。
二十
七、如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返还;如乙方无故终止本合同,律师服务费全部退还甲方。
二十
八、鉴于甲乙双方之间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该案件,因此,乙方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为了公平起见,在整个案件办理结束之前,甲方不能变更代理人。
如果甲方变更代理人,则推定为乙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必须按请求的标的额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费。
但是乙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形的,甲方有权更换代理人并不支付费用;乙方已收的代理费必须予以返还。
二十
九、鉴于甲乙双方之间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该案件,因此,双方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双方一致同意的原则处理该案件。
甲方未经过乙方同意而私自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标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债权的。应该按照请求的标的额及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费用。
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而私自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标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债权的。应该按照请求的标的额及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赔偿损失。
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乙方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为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在调解协议或者是和解协议上共同签字的,为双方一致同意;在律师的书面建议书建议的范围内,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为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或者是乙方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与对方协商并得到同意以后,为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通过会谈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并签署的,为为双方一致同意;其他能证明双方意思一致的,为一致同意。

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相应款项执行到位之日止。
三十
一、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之间正式合同,取代之前双方之间作出的口头或者书面的约定。
三十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本合同如有任何附件,除非另有约定,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三十
三、双方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十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十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青岛风险代理律师,我们寻求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1)半风险代理模式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2)全风险代理模式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2、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扩展资料: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特别说明: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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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律师费一般多少
一般的民事案件风险代理比较少,更多在商事领域。一般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为前期收取3000——6000左右的基本费用,判决后收取判决金额的10%—20%,这个比例最高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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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风险代理律师靠谱吗?
风险律师是否靠谱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的,若是当事人的情况不允许的话,那请一位风险律师来辩护是很好的选择,但具体的诉讼费的标准要根据案件的类型,以及涉案的金额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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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最近我想要回家照顾我的婆婆。已经跟单位请好假了 但是要签合同只好找人代签 请问有关聘用合同找人代签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人签订合同,由委托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定要附上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附: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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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从大类上分,有两种收费方式:1)半风险代理模式在代理合同中律师代理费分两部分,基本代理费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部分签约后支付,且不论办案结果如何,这部分不予退还。而风险代理部分则是约定以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支付风险代理费。2)全风险代理模式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2、风险代理的收费标准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具体的比例,则要根据案件的难度、标的额的大小、地域、风险代理的不同收费方式等情况,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总的原则是风险和收益成正比:案件难度大的比难度小的收费比例要高案件标的额小的比标的额大的收费比例要高外地的案件比本地的案件收费比例要高全风险模式比半风险模式收费比例要高半风险模式中,基本代理费低的比高的收费比例要高完全事后才付费的比事先预付风险代理费的比例要高与执行结果挂钩的比与只与判决结果挂钩的收费比例要高 扩展资料:禁止或不适合风险代理的案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风险代理,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案件,禁止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关于这个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各地制订的收费办法中都差不多,因为都是依据上位的法律法规制订的。特别说明:按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也不能使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但是在《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规定“婚姻、继承”案件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这是因为在发改委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中,对于律师服务中强制要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不包括“婚姻、继承”案件。也就是说,按最新的规定,“婚姻、继承”案件是可以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的。当然,不在禁止范围内的案件,当事人未必都希望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当事人希望采取风险代理的,律师也未必都接受。对当事人而言,只有案件风险达到一定值,当事人才愿意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而对律师而言,通常风险代理适用于一些大额的“合同纠纷”、“讨债的债务纠纷”等涉及一定财产数额的诉讼或非诉案件。如果案件标的非常小,即使按最高30的标准也收不到多少律师费,律师当然不愿意代理。如果律师认为显然没什么胜诉的机会,白白付出劳动而无收益的可能性太大,律师同样也不愿意接受。总之,风险代理方式属于市场价调控方式,主要看双方从各自的利益考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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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风险代理合同,律师风险代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师在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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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份的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产生代持股份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某些实际出资人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身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目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代持是“绝对禁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成为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如果企业给保荐机构如实说了代持的问题,一般分为两种处理:一种是代持比例非常非常低,企业也保证不会有举报的情况,大家就都装作不知情;第二种是有比例明显的代持,保荐机构一定会让企业整改,就是让实际出资人‘复位’”。对代持整改时,保荐机构要陪伴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去公证处公证,双方要签字,必要时要录音、录像;名义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是,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如果日后再出现问题,由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个人承担问题,与企业和保荐机构无关;有时还会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也出具承诺,表示代持问题已经完全解决,日后出现问题的,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责任;最后,保荐机构出具整改意见。保荐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材料合并到申报材料当中,并在招股书中引用。有观点认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仅是部门规章,并非行政法规。股份有限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后果仅是不能IPO或上市后可能遭到行政处罚,但并不能否定股份代持的效力。根据法理,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二合的特征,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因此,认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有效性的条件应当比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更加宽松。一般只要双方有关于股份代持的书面协议,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到位,且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认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股份代持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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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想要办理风险代理,需要签订合同,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合法的,所以需要具体请问一下风险代理合同合法吗?
[律师回复] 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赢官司支付律师代理费。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甲方代理人。
二、代理事项包括:通过发律师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与债务人谈判和解、申请并参加调解、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代理法院民事一审阶段诉讼、代理法院二审阶段诉讼、代理申请强制执行、代理执行和解、代理执行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款项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应款项的事项。
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详见双方签署的委托书。
四、承办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守律师道德规范和执业标准,勤勉尽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五、乙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六、乙方或者是承办律师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披露在代理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七、乙方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但是甲方已经明确乙方全权代理且不须通知甲方的除外。
八、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代理的,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应于事前或事后征得甲方同意。但是,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或者是律师助理处理文件送达、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等程序性工作或者是一般工作不需要征得甲方同意,也无需通知甲方。
九、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甲方利益,乙方指定其他律师接替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及时通知甲方。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因为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疾病、交通或者通讯中断客观原因等导致乙方无法处理相关业务,而不处理该相关业务会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最后结果的情形。紧急情况消除的,乙方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指定原来的承办律师恢复代理,也可以指定新承办律师继续代理。
十、乙方指派其他律师办理案件,其他律师为新承办律师。乙方应及时将新承办律师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十
一、乙方指派其他律师承办案件,不影响约定的律师费。十
二、为维护甲方利益,在征得甲方同意以后,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可以将案件转委托为他人办理。除甲方同意以外,转委托不得加重甲方的负担。十
三、因情况紧急,为维护甲方利益,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律师将案件转委托为他人办理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及时通知甲方。这里的紧急情况,同第九条约定含义一致。紧急情况解除的,乙方应该及时解除转委托,或者取得甲方同意后继续转委托。十
四、因紧急情况转委托则由甲方承担费用。甲方承担费用过于不合理的,则乙方也可以承担部分费用,但是乙方承担的部分费用不得超过总转委托费用的30%,也不得高于乙方最后律师费的总额。十
五、甲方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本案所涉及的相关资料。对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线索而导致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要承担该赔偿责任。如果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发生变化,甲方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如果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件代理期内变更联系方式,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案件不能按时办理或者是转交款项的的,乙方不能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要承担该赔偿责任。十
六、乙方接受委托后,若发现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情况,提供伪证,则有权解除本合同终止代理,已收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隐瞒情况,提供伪证,导致案件败诉的,则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十
七、甲方已得到乙方明确提醒:乙方不能保证谈判后债务人付款、到法院起诉可能败诉、即使胜诉也可能执行阶段不能令甲方满意。承办律师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意见,均不代表承办律师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者是胜诉的保证。十
八、乙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案的实际情况建议甲方采取适当的措施,建议甲方及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证债权的实现。如果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甲方拒绝采用起诉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权利的实现,则视为乙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须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甲方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等有关费用为拒绝采用合理的方式实现权利的表现之一。十
九、非归于甲方或者乙方主观原因导致债权无法最后实现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丧失债权,乙方丧失律师费。非归于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观原因导致的债权无法最后实现,包括但是不限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债务人破产且无剩余财产、法院的判决、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无法找到债务人、债务人被注销、债务人移居境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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