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交给谁
首先,必须满足起诉人具备合法的资格条件;
其次,需要有明确且具体的被告方存在;
第三,必须提出具体的赔偿诉求以及相关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最后,该争议事项须属于法院主管部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权限之内。
当被害人因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物质损失时,他们有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附带民事诉讼应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尽快提起。
因此,无论是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都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若被害人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仍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申请。
为了确保法院能够妥善安排并与刑事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建议在法院审判之前提出。
如果被害人在法院开庭之后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那么法院仍需予以受理,并由负责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开庭审理。
但是,如果法院已对刑事案件作出了判决,则不得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被害人仍然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此时他们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应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此作出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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