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法人,投资人要不要变更?

最新修订 |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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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人变更后,投资方不一定需要变更。法人变更与股权转让并非必然同步。卸任法人不代表必须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是股东对自身股份的处置权。因此,法人变动与股权转让相互独立,不需强制同步。
公司变更法人,投资人要不要变更?

一、公司变更法人,投资人要不要变更?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与股权转让并非总是同步发生。

换言之,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这一行为本身并无必然要求启动股权转让程序。

实际上,股权的转让属于股东针对自身股份权益的合理处置权利,无可非议,即便因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必须进行变更。

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与股权转让之间相互独立,二者未必同时发生,亦无需强行同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变更法人后应继续承担之前的债务

应继续承担之前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变更法人,投资人要不要变更?”,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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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投资人要不要变更?
公司法人变更后,投资方不一定需要变更。法人变更与股权转让并非必然同步。卸任法人不代表必须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是股东对自身股份的处置权。因此,法人变动与股权转让相互独立,不需强制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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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人变更投资人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变更流程如下:
(一)公司更名
(二)公司变更登记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公司类型变更
(六)实收资本变更
(七)认缴期限变更
(八)税务变更。其中需要的资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5、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6、字号查询证明或者上级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9、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法定代表人签名
10、交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1
1、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核准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1
2、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1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
4、变更地址需带租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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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权怎么变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外商投资股权变更的规定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第18条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外资股权的转让还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毫无疑问,外商投资者的出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合同的规定出资。否则,其股权则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投资者也不得将已经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同时,外商投资者在对其股权进行质押是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其股权不得进行质押。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国家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外资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意味着法律法规并不禁止设立外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允许因并购设立外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但是,法律法规却不允许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将股权减至25%以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五条规定,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 25%。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不能通过转让股权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权低于25%,要么全部转让,要么转让后的股权比例仍高于25%。虽说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说并没有多少依据,同时与上述规定也有矛盾之嫌,但在对该规定修改之前,该规定仍然是有效的。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必须在全部价款付清1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并且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仍然属于非流通股,并不能在交易所挂牌转让。同时,《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应在获得外经贸部同意后,向中国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 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情况下,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这也是公司法对设立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作的要求。 8.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一人公司的出现 《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外,法律并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同时,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如果形成“一人公司”,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转让外商股份时必须避免因为将所有股权转让给中方投资者导致一人公司的结果。虽然在理论上对导致一人公司结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存有争议,但事实上,因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的这一结果本身是违法的,因此也使该股权转让失去意义。此外,实践中也并不乏认定合同无效的判决。因此,从实际角度考虑,作为万全之策,在股权转让时仍应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 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文件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中方企业净资产证明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的协议(原件); 5、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原件),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6.新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新受让方资信证明(原件),应附中文译文 (原件); 8、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9.守约方催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原件);(有一方违约时) 10、其他有关文件:如国有资产转让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国资办确认书和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投资人变更后,原有债务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吗?
[律师回复] 一、个人独资企业之定义为何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 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独资企业在世界上的很多地区不需要在政府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简单的经营安排如小贩和保姆在法律上就属于独资企业。甚至暂时经济活动,比如个人之间的买卖交易在法律上就依照独资企业处理。通常为了方便执法活动,政府会要求某些种类的独资企业注册,比如餐馆注册为了方便卫生检查。另一个注册原因是牌号,业主有权力使用个人的姓名为企业牌号。但是法律通常要求业主登记其它名称的牌号,以防有商标争议。 (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 (3)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业主以其个人财产偿付企业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独资企业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4)企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企业主有限的个人财产、企业主一人有限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5)企业的存在缺乏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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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法人,投资人要不要变更?
公司改变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不因此必须要进行股份的转让。换句话说,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并不必然会伴随着股份转让行为的发生。股份转让乃是股东对于自身所持有的股份所作的合法处置,它不会因为法定代表人地位的丧失而产生强制性的变更规定。具体而言,法定代表人和股份转让这两项事务是相互独立的,两者之间并非一定需要同时进行,而且也没有必要非要同时进行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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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变更后,原投资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投资人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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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要交税吗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在法律规定中,投资人变更并不属于需要缴纳税收的范畴。独资企业乃是指仅有单个自然人投资者进行投资经营,并归其私人所有和掌控,同时由该投资者独自承受经营风险以及享受全部经营成果的企业组织形式。采用独资经营模式运营的独资企业,其所负有的经济责任具有无限制性,当面临破产清算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扣押并处分企业主的个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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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人变更需要哪些材料
提交以下文件、证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委托)书。3、《营业执照》正、副本。4 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同意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相关文件变更投资人需要的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指定(委托)书。4、同意股东转让股权的股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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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投保人能变更受益人吗,保单能变更人名吗
[律师回复] 夫妻购买人寿保险,往往指定自己的配偶为受益人,离婚后一般又不愿意再让对方成为受益人。这种情况是可以变更受益人的,但受益人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自动变更,保险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因为离婚而丧失。当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确认索赔后直接把保险金给付给受益人。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建议大家,夫妻离婚后应当将原为配偶的受益人资格取消,或者变更为其他亲属。否则,即使离婚了的原配偶仍有权享受保险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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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失踪,应该怎么样变更投保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变更需要材料: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由原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书面委托其中一名代表亲办,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有保险利益。办理时需提供所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原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与原投保人的关系证明,若继承人中存在已身故的情况,须提供身故证明,身故证明无法提供的,由其他继承人共同声明。投保人变更,不受理原投保人委托代办,仅受理现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委托代办业务。
保全申请单、原投保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更换人员告知书、(如有豁免,可能需要)补缴保费、银行转账授权书(如更换前缴费方式是银行转帐)、(若委托他人送达变更材料)授权委托书。
(二)变更后收到材料:申请单复印件、批单、更换人员告知书复印件、银行转账授权书复印件(如果有)。
(三)受理时间: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四)生效时间:保全申请受理日。
(五)保全申请单上需要同时有被保险人及原投保人的签名认可。新投保人在更换人员告知书投保人签名栏签名。
(六)如原合同有豁免计划,需要在更换人员告知书上回答问题,如果没有,则无需回答。
(七)如原合同有豁免计划,可能需要投保人体检
(八)更换的投保人要符合可保性利益
(九)如原合同有豁免计划,更换的投保人要符合豁免计划中对于投保人的相关要求。
(十)当附加豁免保险的缴费期限剩余不足两年时,变更投保人后将无法附加豁免保险。
(十
一)该保险合同原银行转账账号取消,需新投保人提供新的银行转账账号。
(十
二)如果原合同有豁免计划,更换投保人以后保费可能发生变化,计算保费差额的开始时间为保全申请单收到日,变更后豁免险费率为保全申请受理日之前最近的一个周年日时的费率。
投保人变更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要变更投保人,需经原投保人、新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如被保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经被保险人监护人亲笔签名同意,同时提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变更后的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执行。由客户亲至公司柜面进行相关手续办理,并需备妥如下文件:
A、《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非简易版)》;
B、原投保人、新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C、如因原投保人身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变更投保人,还需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及以下可体现投保人财产归属的相关证明文件之一:
①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②投保人身故声明书
③判决书等;
D、新投保人健康告知书(如保单责任中含有投保人保险责任);
E、保单正本(电子保单除外)。申请资格人:
1、原投保人本人,同时需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意。
2、若原投保人死亡,申请资格人为原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注意事项
1、更正投保人相关信息时需要投保人签字;
2、变更投保人应由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原投保人、变更后投保人的签字同意,如原投保人身故、失踪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原投保人无法亲笔签名,需提供有关证明(身故证明或公安局证明或判决书);
3、对于有投保人保障责任的险种,变更投保人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且必须经过公司审核;
4、对于联系电话、收费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的变更,可以通过电话中心进行申请,无需填写保全作业申请书;
5、变更投保人时应同时提供新投保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人关系、开户行、帐号、户名、收费地址等,同时说明变更的原因;
6、若投保人的姓名发生变更且保单采用银行划帐方式交纳保费,则应提供新的开户行、账号、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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