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负法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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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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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精神疾病患者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取决于病情。轻度患者在稳定期需对行为负责,严重时可能构成犯罪;发作期则免责,由监护人承担。重度患者无法自控行为,同样免责,监护人负责。
精神病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负法律责任吗

一、精神病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负法律责任吗

关于精神病患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取决于具体情况的判断。

依据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我们可以将患者区分为轻度限制性精神障碍患者以及重度完全性精神障碍患者。

对于轻度限制性精神障碍患者而言,他们在精神状态稳定的时期内实施的行为,仍然需要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负责,若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而,当这些患者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时,他们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至于重度完全性精神障碍患者,由于他们无法控制自身的行为,因此也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精神病人有监护权

精神病人没有监护权,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可以作为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并且精神病人本身也需要监护人监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以下人员按顺序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精神病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负法律责任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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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患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依照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可分为有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以及无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两类。若属于前者且在精神状况稳定的前提下实施了某种行为,他们仍须对该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有民事责任;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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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2)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
(3)简单套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的数额标准高达十几万、二三十万元,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导致民事调解根本无法进行,并进而在刑罚诉求方面坚决要求对被告人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甚至以缠讼、闹访相威胁、要挟,严重影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影响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4)高额赔偿表面上看似乎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有的学者和部门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与单纯民事赔偿执行统一标准的主要考虑,但由于刑事案件被告方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要价”又太高,导致实践中许多被告人亲属认为,与其东借西凑代赔几万元被害方也不满意,索性不再凑钱赔偿,结果造成被害方反倒得不到任何赔偿。
(5)解决这一问题应当立足实际,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严格依法审判,并着眼于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对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及政府的责任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理解为对精神病人犯罪经人民判决不负刑事责任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进行医疗。就刑法规定而言,只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才能责令其家属、监护人履行刑法总则所规定的法定责任。对此应有两层含义,一种是精神病人家属、监护人无附带民事责任,但有法定责任;另一种是对追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在精神病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负有垫支或代为赔偿的义务。对政府的责任方面,刑法明文规定有一个前提就是,“在必要的时候”才能产生由医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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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要负哪些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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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区分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对此有以下规定:我国《刑法》
第十七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精神病要负刑事责任吗精神病人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得看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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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吗?
精神病人不一定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可能因为其属于限制、或者是无民事行为人力人,而被减轻、或者是免除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是否具有完全民事刑事责任能力,可能需要专业机构鉴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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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杀人负不负法律责任
1、精神病人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杀人之后不需要负刑事责任。2、精神病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在杀人之后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要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杀人之后就会根据其罪行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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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如何理解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精神病这个概念,存在一个区分,即医学上的精神病和法律上的精神病。医学上的精神病分很多种,在此不一一叙述。而在法律上,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只参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三种:

一,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类精神病人在犯罪而造成危害结果的时候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下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精神病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还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认;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这种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他的刑事责任能力在那个时候是不完全的,反应在处罚上来,则当然可以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精神病人的认定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

一,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
2、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

二,心理学的标准。导致精神病人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惊吓等等因素。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那么,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应该证明那些主要的情况呢对此,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于1988年7月11日联合发文《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做了如下规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何种精神病,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好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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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几类,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
[律师回复]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几类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医疗。”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医疗。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在能够正确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基础上,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正确的估价和认定,才能保障刑罚的准确适用。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作出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19条、第21条、第22条,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如何对被鉴定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对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2、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3、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4、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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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判处刑罚。根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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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可以判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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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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