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需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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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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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核设施和民用航空器引发的损害,相关单位或经营者需承担责任,但战争、暴乱等特殊情况或受害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除外。
高度危险作业需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一、高度危险作业需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性规定具体如下:

在进行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时,若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民用核设施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引发的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由该民用核设施的运营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能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于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特殊情况或是受害人自身故意行为导致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地,当民用航空器给他人带来损害时,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但若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行为引起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指什么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高度危险作业需遵守哪些法律规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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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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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被侵权人故意。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是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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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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