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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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增值税税收法律责任实施之日的界定如下:1)进口货物,自报关进入国内市场之日起承担税收法律责任;2)销售活动产生应缴增值税,自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货款凭据之日起承担;3)若先开具发票,则自开票之日起承担。以上规定确保了税收法律责任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关于增值税的税收法律责任实施之日的界定准则如下:

1.对于来源于国外的产品(进口货物)而言,其对应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施行日期被指定为此类货物报关进入国内市场的同日;

2.至于产生应缴增值税的销售活动,其对应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施行日期被指定为实际收到货款或获取货款凭单的当日;

3.在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其对应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施行日期被指定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多久

一般为索取发票或款项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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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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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退税么?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退税,但是必须要满足既定的条件。有些增值税的纳税人若是最后的销售额没有超过三万元,此时就可以拿着专用发票,到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此外,提出退税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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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对吗
[律师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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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货物,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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