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费要交多少税

最新修订 | 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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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居间服务费的税务负担取决于具体的税费规定和服务费金额。居间服务费被视为劳务报酬,需按此原则进行税费规划与征收。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居间服务费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为3%,个人所得税则根据收益金额不同,税率分别为20%、30%和40%。因此,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
居间服务费要交多少税

一、居间服务费要交多少税

关于居间服务费用所需缴付之税务负担问题,具体的税费规定及服务费金额是关键因素。

通常而言,居间服务费被视为劳务报酬所得范畴,需依据此项分配原则进行相应税费的规划与征收工作。

就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居间活动所产生的居间服务费而言,其应担负的税费主要涵盖了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两个环节,其中,增值税的法定税率设定在百分之三;

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则需依据收益金额的多寡进行相应的税收计算,例如,当收益金额未超出人民币二万元时,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若收益金额介于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之间,则适用税率调整为百分之三十;

若收益金额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则适用税率进一步提高至百分之四十。

因此,相较之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相对较为沉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居间服务费是否合法

法律对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前提是合同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序良俗。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而居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介绍。

根据民法“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的,而居间服务费,法律并没有明文限制,所以都是自由约定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居间服务费要交多少税”,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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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在处理相关税率问题的,但是,我对于居间服务增值税税率是怎样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您的解答
[律师回复] 若在此范围内则属于征收增值税业务,大致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若未在此范围内,则按营业税征收,大致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范围: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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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费用合法性问题探讨:居间人成功促成协议签订并获得酬金,需按劳务报酬(税率20%-40%)申报纳税。对于居间费用的合理比例,建议根据项目总价值的2%-5%来设定,但具体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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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居间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类(出口生意买卖中的居间)应该如何正规征税。 谢谢
[律师回复] 居间服务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
⑴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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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费用的负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属于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⑺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以便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处理违约责任时有所遵循。
⑻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
⑼其它约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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