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一年多了没人问过我合理吗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监视居住最长时限为六个月。
如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却未能得到相应的解除,那么这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际,必须立即解除该项措施。
然而,若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之需,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倘若确实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性措施,且其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
则可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但在此过程中,绝不可未经依法变更程序便将其直接转为取保候审,同时也不能因此而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监视居住一定会判刑吗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的种类包括:住所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被判刑无关。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监视居住一年多了没人问过我合理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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