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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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合法使用:首先,可以直接在产品表面或外部包装上展示商标;其次,在包装容器上印刷商标也是一种常见方式;此外,在交易文件、广告宣传材料以及展览会上展示商标也是有效的运用途径;最后,商标还可以在与产品相关的其他商业活动中得到运用。这些途径有助于提升品牌知名度,保护商标权益。
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

一、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

以下列举了商标的合法使用方式:

1.在产品自身表面使用商标;

2.在产品外部包装上展示商标;

3.在产品包装容器上印刷商标;

4.在涉及该产品的各类交易文件中包含商标;

5.在与该产品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中展示商标;

6.在与该产品相关的展览会上展示商标;

7.在与该产品相关的其他商业活动中运用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商标的使用规范包括

商标的使用规范包括:

一是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

二是使用的商标须合法;

三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证据材料。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标的使用方式有哪些”,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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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哪些形式
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3.将商标用于容器上。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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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方式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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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怎样形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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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属于商标的使用方式:1.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本身;2.将商标使用于商品的外包装上;3.将商标使用于商品的容器上;4.将商标使用于有关商品的交易文书上;5.将商标用于有关商品的广告宣传中;6.将商标用于有关商品的展览中;7.将商标用于其他有关商品的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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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形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 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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