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打电话让去配合调查能不去吗
在法律层面上,配合调查的义务通常是不能被忽视或违反的。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不需要采取逮捕和拘留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传唤至其所属城市或县区内指定的场所进行审讯,或是安排在其居住地进行。
然而,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传唤,都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那么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就可以采用口头传唤的方式进行,但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必须在讯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公安局打电话让去配合调查可以不去吗
派出所传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前往配合调查。派出所可使用《传唤通知书》传唤和《拘传证》拘传当事人最长时间都为12小时,使用《传唤证》传唤最长时间为24小时。派出所可以根据办案的需要,实施拘传或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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