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撤销的条件
仅限于因遭受胁迫而缔结合法的婚姻,若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夫妻双方均不愿继续维系婚姻生活,即可提出撤销之诉。
此类婚姻之所以称为“可撤销”,盖因其相对于具有本质性缺陷、应予宣告无效的“无效婚姻”。
具体来说,只要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的可撤销条件,是否决定予以撤销,完全由享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做主。
倘若此类拥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依据相关法规,适时行使自身权利,那么该段婚姻便应据此撤销。
反之,如若行使撤销权的主体选择放弃请求,那么这段婚姻依然具备法律效力,并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受到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自结婚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内,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约的申请。
至于那些在婚姻缔结过程中曾遭受到人身自由受限的当事人,倘若希望撤销这段婚姻,亦须自人身自由得以恢复之日起,在同样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婚姻撤销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关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这一种情形。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姻撤销的条件”,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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