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起诉状是手写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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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皮卡车在我国属于轻型载货汽车,报废年限是十年;可以申请延期,最多可以延长五年,延期期间一年两审。一台皮卡车最多可以使用15年后才会强制报废。 新规是皮卡取消15年报废,但是车辆无法通过年检或行驶达到60万公里就要报废。车辆报废年限就是指汽车在使用期间根据车座的数量和使用时期规定的一项安检制度。按照皮卡年审规定:新皮卡6年免检,但前6年内需要每两年到车管所盖一次章,7至15年内每年一检,15年后半年一检,对于年检不达标或超过60万公里的皮卡需要报废。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起诉状是手写的吗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起诉状是手写的吗

我国将皮卡车型归类为轻度载货车辆,其报废期限设定为役龄十年;

然而,该车型可申请延续使用,最长可以延长至累计役龄十五年,在此过程中需确保每年进行两次安全检查。如此计算,一辆皮卡汽车最多可以持续使用长达十五年后才必须强制宣告报废。按照现行法规,已经取消了对皮卡车型的十五年期限的报废规定,但对于在行驶里程数达到六十万公里或者无法通过年度安全检查的情况下,仍需执行报废处理。车辆报废年限是指依据汽车座位数量以及使用时间等因素,制定的一种安全检查制度。

根据皮卡车型的年审规定,新购皮卡车型享有六年的免检期,但在前六年内,车主需每两年前往车管所办理一次盖章手续;自第七年起,直至第十五年,每年均需接受一次安全检查;而在第十五年之后,则改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若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未能达标或者行驶里程数已达六十万公里,则此类皮卡车型将被强制报废。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财产损失保险起诉状要交几份

1、起诉状,被告是两个人则需要提交三份,法院一份、被告各一份;

2、证据目录证据复印件一份,原件自己保留;

3、起诉人证件: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起诉人委托了律师的需要律师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起诉状是手写的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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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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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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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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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残疾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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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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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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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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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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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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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相一致,也就是:
1.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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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主要特征是违法性,表现在离婚案件中,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即为有违法性存在,主要指: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
2.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此条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比较窄,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下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呢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
阅读全文gt;gt;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六种因素,但是具体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仍然存在规定不具体、不便于操作的问题。笔者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婚姻关系的实质内容,认为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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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承担一定的家庭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务劳动,因此,结婚一个月离婚和结婚几年、几十年离婚,使当事人受到的损害也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她(他)们从另一方面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贡献。笔者认为,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二)侵权情况阅读全文gt;gt;未婚同居能否索赔精神损害赔偿
今年23岁的陈小姐与其男友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三年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陈小姐还为其男友做过人流二次。前不久因小事与男友发生争吵,其男友提出分手。在无法挽回后,陈小姐向其男友提出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五万元,但其男友不同意给予任何赔偿。陈小姐随向提讼,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赔偿精神损失,但不予受理。陈小姐问难道自己就这样白白付出却得不到任何赔偿是什么原因
提起精神损害通常是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行为要么侵害的是财产权、要么是侵害生命、人身健康,或者是人格尊严的侵害。你的男友并没有侵害你生命、人身健康或人格尊严的行为,因此没有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你认为曾为他做过一次宫外孕人流。这个是双方两性行为发生后以外造成的,并非他的故意,虽然给你造成了人身伤害,但是也非其本意,因此,我们认为你缺乏要求你男友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根据精神损害程度、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其他因素来考虑的。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条规定,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一,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二,加害人过错程度。过错程度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少。

三,具体的侵权情节。例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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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此致甘肃省××人民具状人(本人签名):××年××月××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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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实例】原告:陈兰,男,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被告:陈亚,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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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陈亚因经营客车纠纷向租住在原告陈兰家的陈福建索要医疗费,在索要过程中双方发生斗殴同住一处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楼劝阻,在劝架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原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162
6.4元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甲级案发后,兰州市公安局张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时前往制止,并现场证明原告陈兰家“毁坏房门暗锁一把、打烂竹椅一张、上身外衣拉链扯坏、上身内衣扯烂”原告认为,被告致伤其身体并损害其财物,其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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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并结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放火罪为例,是否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考虑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同),是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标准,也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裁判标准。而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来看,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不但是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还是成立失火罪的客观方面的结果标准,二者是一致的。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掌握的标准却是不同的,无论从文本上还是从逻辑上来讲,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公通字200836号,以下简称《标准一》)第一条对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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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由于最高人民至今并未就放火罪和失火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上述规定应当作为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参考标准和失火罪的定罪参考标准。最高人民2010年6月21日印发的《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法发201022号)第一条明确了该立案追诉标准对人民审判案件时所具有的参照适用作用。此文件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标准一》,我认为《标准一》也同样应当具有参照适用作用。
三、由于人民审判活动具有被动性、中立性,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公诉到人民的案件作出处理,公诉机关在公诉时应当遵循《标准一》确定的标准,而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失火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在客观方面具有一致性,公诉书必然受该标准的约束,公诉机关显然不能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就擅自降低标准,而人民也不应放弃本身的裁判职责去履行公诉人职责,导致角色错位,破坏法律的明确性、稳定性,损害司法公正。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五十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标准,对于决水、爆炸等犯罪也是适用的。
就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来看,一般在造成了50元的损失是往往就会认定属于重大损失,而此时按照《刑法》中的规定,一般是对罪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失火罪当中,由于情况不同,自然规定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也是与放火罪不一样。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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